herbalife.victim 賀寶芙受害者網頁

2011年10月16日 星期日

遲來的記者會


遲來的記者會

版主本人特此感謝立法委員田秋堇女士於2011.08.12在立法院仗義協助賀寶芙受害者召開記者會!
圖片:符芳碩/
(請您看完以下三則報導後繼續閱讀受害者聲明及相關法令規範)
報導(一) 新頭殼 符芳碩/台北報導
過敏當排毒 直銷營養品險害死老翁

吃營養保健食品可要小心!一名張姓老翁吃了兒子買給他的知名保健食品「賀寶芙」,沒想到,出現全身紅腫脫皮症狀,經銷商還辯稱是「排毒作用」,叫老翁繼續食 用,造成老翁脫皮流膿、記憶力喪失混亂,險些喪命。張姓老翁的兒子張秉申今(12)日上午在民進黨籍立委田秋堇的陪同下召開記者會,痛批經銷商草菅人命, 要求廠商提供賠償。不過,到場的賀寶芙公共事務部資深經理施怡如表示,於情理法,賀寶芙都站得住腳,雙方交談沒有交集。
張秉申指出,父親已逾7旬,為盡孝心,才買了許多賀寶芙的高單價營養補充食品讓他補充營養。沒想到,父親在吃完後,身體開始出現紅腫、發癢的情形,詢問不 同直銷商,都表示是正常「排毒作用」,要張父繼續安心食用。後來導致2009年2月到2010年3月間,張父總共急診4次、住院6次,差點因為敗血症死 亡。醫師高度懷疑與賀寶芙食品過敏有關,停止食用後,過敏狀況馬上改善。

張秉申痛批,賀寶芙向衛生署登記為「食品」,直銷商卻誆稱是「健康食品」,甚至還有「排毒」療效,害他父親差點失去性命,他懷疑賀寶芙用不實廣告,欺騙直 銷商與消費者,到頭來,受害的還是消費者、被罰的是直銷商,總公司卻完全不用負責任,連個警語都不願加註,十分不合理。

施怡如則表示,賀寶芙清楚標示每項營養品都是「食品」,因此不須加註警語。以法律程序來說,本次事件無法直接證明張父的過敏症狀與賀寶芙食品有關,對於直 銷人員公司也有訓練課程,要求不得宣稱療效。但對於不良的直銷人員,賀寶芙無法負責。賀寶芙委任律師也表示,如有傷害商譽行為,將會採取行動。

張秉申則強調,如果賀寶芙認為他是刻意傷害商譽,「歡迎來告」,但假若事後證明是賀寶芙有責任,他一定會討回公道。雙方在記者會中各說各話,沒有交集。

衛生署食品查驗科科長王慧英表示,該事件發生後,已將賀寶芙所有產品送至衛生單位全面檢驗,各項檢驗都符合標準,也針對誇大廣告部分開罰。她呼籲民眾,營養補充品不等於可以替代正餐、也沒有任何療效,假使出現身體不適情形,應該馬上停止食用,並盡快就醫。
報導(二) 中央社 何孟奎/台北報導
食品規範有漏洞 立委欲修法
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田秋堇今天表示,民眾向她陳情食用營養補充產品後嚴重過敏,相關業者應標明產品成分與可能反應,她將提案修法補法律漏洞。
 陳情民眾張先生上午在田秋堇的陪同下召開記者會指出,73歲的父親服用賀寶芙營養補充產品後,出現嚴重過敏,直銷人員卻聲稱是排毒反應,要父親持續服用,最後差點造成敗血症。
 張先生強調,他的父親並非個案,呼籲所有受害者出來證明,加入「賀寶芙受害者聯盟」。他認為,賀寶芙應該在產品上加註警語,並訓練好第一線銷售員的醫藥知識,不要罔顧消費者的生命安全。
 對於張先生的控訴,美商賀寶芙公共事務部經理施怡如表示,賀寶芙販售的是食品,而非健康食品,依照中華民國法規不必加註警語,但賀寶芙基於企業責任,已經在產品上加註警語,也要求直銷商不能聲稱產品具有療效或有排毒效果。
 張先生則反駁,在他父親發病之前,賀寶芙並沒有在食品上加註警語,在他反映之後,賀寶芙才加註警語。他也批評衛生署縱容賀寶芙,任由未經人體測試、毒害測試的產品危害國人健康,他決定打國賠官司。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科長王慧英則說,接到此案後,衛生署已在第一時間要求衛生單位調查,也調查產品廣 告內容,包括產品原料和重金屬檢驗, 發現都符合衛生食品相關法規,但確有誇大療效的情形。她呼籲民眾不要相信誇大廣告所標榜的療效,如果出現不適,一定要盡速就醫,否則花錢又傷身。
 田秋堇表示,張老先生停用賀寶芙產品後症狀就消失,但賀寶芙公司卻還說張老先生的症狀與食用賀寶芙無關,消費者明顯處於弱勢,她將提案修法,彌補法律漏洞。
報導(三) 大紀元 施芝吟/台北報導
吃賀寶芙致過敏 誤當排毒 台老翁險死

陳情者張秉生12日在立委田秋堇的陪同下召開記者會指出,父親服用賀寶芙營養補充產品後,出現嚴重過敏,直銷人員卻稱是排毒反應,要父親持續服用 ,最後差點造成敗血症。
張秉生表示,為盡孝心,才買許多賀寶芙的高單價營養補充食品讓他補充營養。沒想到,父親在吃完後,身體開始出現紅腫、發癢甚至全身脫皮、水腫滲液的情形,詢問不同直銷商,都表示是正常「排毒作用」,要張父繼續安心食用。
他表示,在服用期間父親總共急診4次、住院6次,差點死亡。醫師診斷證明書上註明:「過敏症,疑似健康食品所致,金黃葡萄球菌菌血症。」在醫師建議停用賀寶芙產品之後,過敏狀況馬上改善。
他指出,賀寶芙向衛生署登記為「食品」,直銷商卻誆稱是「健康食品」,甚至還有「排毒」療效。
美商賀寶芙公共事務部經理施怡如強調,賀寶芙販售的是食品非健康食品,依照法規不必加註警語,但基於企業責任,已在產品上加註警語,另外,以法律程序來說,本次事件無法直接證明張父的過敏症狀與賀寶芙食品有關,同時也要求直銷商不能聲稱產品具有療效或有排毒效果。
食品藥物管理局食品組食品查驗登記科長王慧英表示,在此案件發生後,已將賀寶芙旗下產品送衛生單位檢驗,包括產品原料和重金屬檢驗,檢驗都符合標準並異狀。不過她表示,賀寶芙公司在廣告文宣上,確實有誇大不實的現象,已針對誇大廣告進行開罰並要求改善。
她也呼籲民眾,營養補充品不等於可以替代正餐、也沒有任何療效,身體出現不適情形,應該馬上停止食用,盡快就醫檢查。
最後,田秋堇表示,張老先生停用賀寶芙產品後症狀就消失,賀寶芙公司堅決老先生的症狀與食用賀寶芙無關,消費者明顯處於弱勢,她將提案修法,彌補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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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聲明:
家父是賀寶芙受害者記者會當事人,我代表家父聲明本案事實如下:
1) 目前法院訴訟尚未作出家父的病症與賀寶芙無關之判決,且我方發覺司法及醫療人員涉及記載不實或偽造文書之嫌,然而本案檢察官卻以罪證不足而不予起訴。因此我提出交付審判,以爭取公理正義的最後一搏,期盼司法人員理應依據相關醫療診斷來證實家父的致病原因與賀寶芙具相當程度的因果關係,並引用相關行政法規起訴該公司。
2) 購買賀寶芙產品給家父食用的是二姐,並非是我本人張秉生所購。而二姐加入賀寶芙直銷商之際,家父還曾支助12萬元,才取得該直銷商資格。該產品僅能從賀寶芙直銷商處取得,而多數直銷商皆將親朋好友作為分享產品之對象,因此家父才會經由二姐之手而食用賀寶芙,這也是傳直銷界的常態與為人詬病之處。
3) 雖然賀寶芙代表以自家產品均為"食品"而非"健康食品"或"保健食品"做為搪塞卸責之詞,但依據現行法令規範,宣稱提供特殊營養素及保健功效之食品均視為健康食品管理法之對象。
4) 賀寶芙之錠狀食品應按照輸入膠囊錠狀食品查驗登記核准、駁回、補件之處理原則等法規申請查驗,但賀寶芙公司及衛生署科長並未提出該相關查驗審核核可證明。
5) 該衛生署科長並未提出將賀寶芙產品送檢驗之後各項檢驗都符合標準之報告證明,空口無憑。
6) 該衛生署科長的立場與見解皆與賀寶芙公司相近,試問我們還能期望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能盡職來替國人的健康及飲食安全來把關嗎? 難怪有良知的醫師直言批判食管局的成立根本是個騙局!
7) 我們要求賀賀芙公司提出自家所宣稱的"定期的臨床實驗追蹤"證明,以及衛生署相關檢驗核可證明,以證明產品均符合法令規定。
8) 我亦要求賀寶芙公司出示家父受害事件回報給美國總公司的書面往來報告證明,因該公司於事發之初告知我,須將家父受害的案件送至美國總公司來做因果關係的鑑定,請我靜待總公司的鑑定結果。(我對賀寶芙公司是否有將家父的案件告知美國總公司,有所存疑!)
9) 請賀寶芙公司出示產品責任險契約內容給我們這些消費者,以證明產品安全的履約保證,維護自家的商譽。
10) 因賀寶芙產品責任與生產該瑕疵產品的源頭均為美國總公司,所以我們真正求償的對象亦是該源頭。將來若是能夠獲得應有的賠償金,我會將該求償金做為台灣社會 公益之事與照料家父所需,此乃我成立賀寶芙受害者聯盟的理由及目的。我也呼籲與我有相同理念及目標的人士加入我們的行列,共同維護自家的安全與權益。
綜上所論,賀寶芙產品顯然違反現行法令之規範,且該產品之安 全性不明,然而衛生署科長及賀寶芙代表之陳述顯已違背專業良知與道德。雖然賀寶芙公共事務部經理施怡如說,公司銷售的的是食品,而非健康食品,依規定不必加註警語,但公司基於企業責任,已在產品上加註,也要求直銷商不能聲稱產品療效,另外賀寶芙公司發出聲明表示,高等法院檢察署處分書中清楚表達,張姓老翁案例無法直接或間接證明與賀寶芙產品有任何關聯......然而此等論述並無法令人信服!!!(另外請詳見本部落格相關文章)
藉此呼籲賀寶芙直銷商應秉持道德與良知來從事直銷事業,而醫療人員應秉持醫德良知來對待疑似保健食品的受害者,因為您是第一線面對受害者,有義務及責任來呼籲國人及政府一起防範保健食品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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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規範如下:

(1) 健康食品Q&A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

1. 什麼是健康食品? 健康食品係指健康食品管理法所定義者,係具有保建功效而予標示或廣告之食品;前述所稱保健功效,指足以增進國民健康或減少疾病危害風險,並具有科學證據佐證之功效及經衛生署公告者,而非屬治療、矯正人類疾病之醫藥效能。
2. 產品名稱不用「健康食品」這四個字,是否仍受健康食品管理法規範? 除 了產品名稱以外,仍應視產品之宣稱內容而定。食品之標示 或廣告的內容,凡涉及衛生署公告之保健功效者,則須受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範。換言之,並非將產品名稱換成:「保健食品」、「機能性食品」、「營養食品」、 「有機食品」、「天然食品」或其他類似名稱,即可規避該法之管理。
3. 請問健康食品查驗登記時,應檢附成分、規格等資料,而通過審核上市後,產品包裝上是否仍須標示成分配方?健康食品經核准後,其市售的產品包裝標示應符合健康食品管理法第13條所規定之各款項目,其中不包括產品之成分配方,惟其內容物含量標示應由高至低排列及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其標示方式和內容應符合衛生署公告,詳細規定請逕自至衛生署網站 (www.doh.gov.tw) 查詢。
(2) 健康食品與保健食品之管理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衛生處)
膠囊 狀、錠狀食品因其外型易與藥品混淆,前依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於民國七十八年公告「錠狀,膠囊狀之一般食品應憑衛生署核備函辦理輸入簽證」之規定,業者早已依 其需要向衛生署提出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核備申請;該局復於八十三年公告之「限制輸入貨品、委託查核輸入貨品彙總表」中明敘具該兩類外型之食品應向衛生署 申請核發許可文件,俾利海關憑該文件辦理輸入查核事宜。
(3)「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Q & A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1. 目前有哪些食品於上市前須先向衛生署辦理查驗登記或許可?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4條規定公告需辦理查驗登記之食品有「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單品(單方)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特殊營養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及「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
(4) 輸入食品查驗辦法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
申請查驗之產品屬下列情形之一者,採逐批查驗,並應檢附試驗分析報告,查驗機關始得執行查驗:依國內外產品安全相關資訊或具有科學證據對人體有顯著危害。……
(5) 概要結語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
……綜上所述,從法規角度觀之,可略歸納幾點基本概念如下:
1. 食品可分為「一般食品」及「健康食品」。「保健食品」只是一般食品的一種用語,是普通名詞;「健康食品」是專有名詞、法律用語,經登記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者,才能稱之。
2. 「健康食品」與保健食品(一般食品)之主要不同點,是健康食品可以訴求特定之保健功效,一般食品則不得為之。
3. 所有食品均不能做誇大、虛偽、或涉及療效之標示或廣告。一般食品違規時以食品衛生管理法處辦,但涉及「健康食品」及「保健功效」(以經本署公告者為限)者,則以健康食品管理法處辦。健康食品則專適用於健康食品管理法。
4. 一般食品除了部分經公告需辦理查驗登記者外,大部分是不需要登記的;健康食品是需要事前登記許可的,才能輸入或產製。
生命 本應浪費在美好的事物上,但卻浪費了各位看倌的部分生命於上述之教條宣言中,吾人俯仰皆愧,惟仍希望普羅大眾,對健康食品與一般食品有正確、基本的概念。 另欲一提的是,健康食品雖經認證具有一定之保健功效,但亦僅供日常保健,以收增進健康、減少疾病風險之功,而非替代藥品,供治療、矯正疾病之用,身體一旦 有恙,仍首先應尋求正確醫療管道,勿聽信誇大不實之宣傳,否則延誤就醫而損害身體,那就非健康食品之本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