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於見識到如此誠實負責的賀寶芙!!!
這是賀寶芙直銷商所擁戴的公司嗎???
該知名品牌的美商公司都是如此顛倒是非,不負責任嗎???
我實在是難以置信賀寶芙公司公關經理及辯護律師於8月12日的記 者會所發表的聲明及指控是出自以誠實負責為訴求的知名美商直銷公 司之口,該聲明及指控猶如:打人喊救人(台語)惡人先告狀的行徑 ,而該行徑,亦即是,顛倒是非,不負責任的醜陋行為.
賀寶芙公司不實指控及聲明如下:
1).該公司指控:"家父於食用公司產品前已有發生過敏病史, 卻一口咬定是公司產品造成,還獅子大開口求償一百萬美金.... ."等語.
2).該公司亦聲明:"本案訴訟已獲法院不起訴處分, 表示該案例與公司產品並無關聯,"
3).該公司亦表示:" 公司也嚴格要求直銷商不得宣稱產品可排毒或療效, 所有產品也加註警語,"
4).最後,該公司亦即聲明:"對我方不實指控,公司將提出告訴, "
我方反駁及質疑如下:
1.賀寶芙公司何以一口咬定家父過去就有過敏病史? 證據依據何在?
2. 該公司並未針對家父的過敏病症進行相關醫學檢驗及測試賀寶芙產品 成分與家父是否會造成過敏反應測試之際,試問: 該公司所認定公司產品與家父過敏病症無關聯性的依據何在?
3.該公司即已認定公司產品與家父過敏病症無關聯性, 為何不願讓家父再度食用公司產品,以示負責?
4.雖然法院獲不起訴處分, 但於訴訟期間即發現檢察官以避重就輕且消極不作為的態度辦案,然而,我方即發現承辦本案司法人員涉及記載不實及偽造文書之罪嫌.
試問:與本案相關司法人員與醫療人員為何均出現記載不實的情事?
(即然,賀寶芙公司於(7月27日) 能夠輕易要求TVBS撤除家父受害事件的報導,以及, 封鎖網路上相關報導的超能力之餘,試問:該公司可否"如法炮製" 的介入醫界及司法界???)
5.倘若,賀寶芙的產品安全無慮,經得起消費者的考驗!
試問: 該公司何須急於強力要求TVBS撤除該報導及封鎖相關網路新聞?
6.倘若.該公司宣稱我方的指控均為不實之控訴,
試問:這兩年來訴訟期間為何不對我方採取法律行動???
7.我方並非"獅子大開口"求償,因該公司於事發之初, 亦向我方宣稱;公司產品均投保"高額的產品責任險, 且產品均通過人體實驗",請家父即可安心食用,多吃有益 無害..... 等保證.
( 我方亦可要求該公司應以該產品責任險之賠償金額作為賠償家父的損 害求償金額)
事實狀況如下:
1.(家父經六次住院診療, 即有四位正直的專科醫師證實相當因果關係, 且亦有兩位的專科醫師以口頭表示家父的過敏病症即是該公司產品所 致,各家醫師均告知家父唯有應避免食用賀寶芙產品,病情才能獲得改善 之告誡),自始至終,家父的飲食均無禁忌.
2.(於六次住院診療期間, 醫療人員均已進行相關病理檢驗及過敏原檢測(MAST測試) 已排除相關致病原因及過敏原之後,醫師均表示目前醫學上尚無針對 賀寶芙來做過敏原檢測,因此,無法直接證實, 但亦無法排除家父的過敏病症與食用賀寶芙產品的相關聯性)
3.家父於食用賀寶芙前(98年2月前)亦未曾發生該過敏病史, (家父於過去20~ 30年的就醫紀錄與畢生的病歷紀錄之中均無發生密集就醫及急診與住院記錄及相關病史, 該密集就醫紀錄及病史均由食用該產品之際即陸續發生)
4.倘若,家父過去就有過敏病史, 其損害求償之對象亦為賀寶芙公司所屬,事實及理由如下;
(1).因該公司係為該產品之生產及經營販售者, 且亦是販售該產品的最大獲益者.
(2).該產品責任亦是美商公司所屬, 就美國及我國均以立法規範該食品業者均負"無過失責任".
本案之肇因如下:
(其1).係因當時賀寶芙產品未標示相關警語及注意事項所致.
(其2).係因該公司直銷商的使用說明不當及誤導該過敏反應為排毒反應所致.
(其3). 因該政府怠忽職守,未依法進行審核該產品是否符合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P.S:
試問:賀寶芙公司對我方的控訴與聲明是否合乎該公司的形象?
該公司對我方的控訴之目的與動機亦使其他受害者形成寒蟬效應, 以赫阻受害者提告之目的!!!
P.S:我亦須給賀寶芙公司一個良心的建議與請求,請貴公司於產品及相關資料上加註:"患有過敏病史者不宜食用,違者後果請自負"的警告標示,以確保顧客及自家公司的安全與權益,且能防堵不肖直銷商的只顧賺錢而不顧消費者/顧客安危的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