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rbalife.victim 賀寶芙受害者網頁

2011年10月16日 星期日

有理走遍天下,​無理寸步難行


有理走遍天下,​無理寸步難行

近日有一位網友對我方提出五項問題與挑戰,因為我有責任與義務來釐清事實真相,所以在此公開回應,告誡有心人士"有理走遍天下,無理寸步難行"的道理! 更歡迎賀寶芙公司的相關人員用具體的事理前來挑戰!
在此,我必須重申本案的肇因係為:我們因於事發期間誤信政府主管機關均秉持嚴格把關審核該美國進口的保健食品,安全無慮(符合合理期待之安全)! 以及誤信賀寶芙公司宣稱產品均通過定期臨床人體實驗之效能與安全的品質保證。換言之,本案係因"政府怠惰失職在先,賀寶芙誆語欺騙在後"所導致!!!
挑戰(1) 請問您~如果你遇到一個不成熟的小孩跟你瞎鬧~你會選擇原諒他?還是告回去?我相信這是賀寶福不願意跟你一般見識才會不想告你!!!我其實很少看到像你這樣~別人不跟你計較~你還以為別人不敢~做不到的~簡言之~不想一般見識!!!
我的答覆如下:
感謝您的批評指教! 但我的立場與訴求均可受公評與考驗。受害者想要訴求損害賠償,應該是合乎情理吧? 難道您是代表"為富不仁"的無良業者來回應留言???我可以不與您一般見識,但是我要讓您知道事實真相與是非對錯為何,而真正"死愛錢而不要他人性命"的人是該公司與不肖直銷商!
我想您的立場與賀寶芙相同,才會發表五點評判,可惜該評判缺乏同理心! 因為您的評判只有益於賀寶芙,卻不利於受害者與一般消費者。
我相信您或家人並未遭受過類似的事件,或者是因為您涉世未深而讓您產生這般見解。但試問: 您若是受害者而遭受相同的待遇,又將會如何應對? 我尊重您的立場與評判,但也請您思考我方的論述與立場之後再來做出公平公正的評論。
我認為家父的受害事件均是由像您這般人或自認倒楣的受害者所縱容而成的! 本案係因之前的受害者原諒賀寶芙的過失,而捨棄依法追究賀寶芙的責任,或者是其他人為因素而以息事寧人的方式處置,才導致家父或其他受害案件依舊產生。
倘若賀寶芙公司及產品均無類似的爭議及其他受害者,亦不會有如此多的人來回應、支持與鼓勵我的行動。
其實賀寶芙並非是您所形容的"不願意跟你一般見識才會不想告你"的狀況。如果我是一個心虛的加害者,面對受害者的真實指控,我也會以"不願意跟你一般見識才會不想告你"來回應,因為只有笨蛋才會真的告受害者! 因為這樣就有機會自曝惡行。

我在此重申,賠償金的訴求只是為了讓賀寶芙這家跨國直銷公司知所警惕,而我方真正的目的只在於爭取公道、促進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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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戰(2) 我們的法院不是像你講得這種......請問你在這邊做不實又沒相關證據的陳述......是否已經準備好負你自己的法律責任了?
我的答覆如下:
請問您是否知悉有多少人士與團體持續在關注及推動台灣的司法改革?(譬如: 民間司改會、白玫瑰事件及相關團體等......)
試問: 如果台灣的法院並不像我講的這樣,為何民間對司法人員的辦案態度與結果經常給予負面的評價? 譬如"有錢判生,無錢判死",以及流行的"恐龍法官及恐龍檢察官"的表述,就代表司法不公的判決案時有所聞。而本案就是一例!
倘若承辦本案的司法人員並未涉及我所指控的狀況,也就是涉嫌違法瀆職"記載不實或偽造文書",為何拒絕我方聲請出示庭上問訊的全程錄音錄影? 為何不當庭勘驗我方具體指控之處? 又為何捨棄將爭議之病歷資料移送"醫事鑑定委員會"鑑定其真實性及相關因果關係? 在一件醫療糾紛中,承辦本案的司法人員均刻意排除相關專業醫師的診斷與因果關係之認定,豈不奇怪?
如果將來您有機會親自領教那些"恐龍法官及恐龍檢察官"的審判,您就會體會我的心情及狀況!
關於法律責任,我自從設立本聯盟之初,即一再聲明: 我願意就個人言行負起法律責任,若有不實指控之處,歡迎對方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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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戰(3) 那請問你為什麼還想讓你父親用你所謂危險的產品呢?照你的邏輯......這不是非常不負責任的實驗嗎?你想害你家人阿?還是為了錢不要命!!!
我的答覆如下:
我是迫於賀寶芙聲稱家父的過敏病症與食用賀寶芙產品無直接及間接關聯性,才會表示可以考慮繼續食用該產品。倘若賀寶芙並未發表上述聲明,我絕不會讓家父再度食用該"危險產品"。身為受害者的他也已表達過強烈意願,情願再度歷險來追究責任歸屬。這不是要錢不要命,因為我們並不想把大筆的賠償金放入自己的口袋中,而是打算將它投入相關的公益事業與照料家父生活所需之用。
而且這並非衝動之舉! 從科學及醫學觀點論之,這屬於合乎情理之實驗,連毒物專家都認為這可能是唯一釐清真相的方式(此舉在醫學上稱為:食物激發試驗)。這種挑戰測試的條件如下: 當引起嚴重過敏反應的原因尚未得到證實的時候,可能要求進行激發測試來確診;這通常只能在擁有過敏和臨床免疫學適當的急救設施、並在專科醫生的監督下,才 能就食品或藥物來執行測試。(Challenge testing may sometimes be required to confirm diagnosis when the cause of a severe allergic reaction has not been confirmed. This will normally only be performed using foods or medications under the supervision of a specialist in allergy and clinical immunology with appropriate resuscitation facilities available. 請見
http://www.allergy.org.au/content/view/104/1/)
有興趣的話,還可閱讀其他過敏免疫資訊,例如"食物過敏也會致命"
http://www.epochtimes.com/b5/7/4/29/n1693701.htm(另見http://www.medicallab.com.tw/news/news_index.phtml?news_id=934
) ,書籍類則有《過敏免疫全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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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戰(4) 基本上應該是向法院舉證 或是向醫院調相關病史資料 法院才會採信!!!才會有不起訴處分吧!!!
我的答覆如下:
事實上,我方於司法訴訟期間均主動提出相關舉證與家父的相關病歷記錄,並請求法院將家父的病歷資料送醫事鑑定單位鑑定真偽及相關因果關係。
原偵檢察官於偵查期間即表示: 我方需自費將該病歷資料移送鑑定機構,我方即答覆願意付費,但檢方於事後即對此事無任何回應。
而先前兩次的不起訴處分及判決裁定駁回書的內容及判決均刻意排除與迴避對我方有利的證據及診斷證明,且承辦本案的司法人員皆引用錯誤不實的資料來認定家父於食用賀寶芙前就已發生嚴重過敏病史,而刻意忽視家父於食用該產品前並無密集性的門診就醫記錄,以及事後一切密集性的急診與住院診療的關鍵性重要事證。
這份記載不實的病歷摘要主要上溯自2005年間,當時家父因被誤判感染肺結核而投藥治療,發生了常見的皮膚紅疹副作用,經該醫師指示立刻停藥即沒事了。但在訴訟過程中,對方先是一再用該記載不實的病歷摘要記錄誆稱家父於該年度即已因服用該藥物而造成皮膚脫皮病史,甚至最後賀寶芙與司法人員竟炮口一致地認定,當時還有急性濕疹導致皮膚嚴重脫皮剝落的情形。問題是:原始病歷完全看不到相關記錄!
如果按照對方先前所強調的,於2005年間的肺結核藥物造成家父的皮膚病史或過敏病史,則依據國內藥害救濟法規,因藥物而造成任何嚴重的副作用,即可獲得該藥害應有的賠償;但實際狀況是:當時並無此項藥害記錄,也無急性濕疹導致皮膚嚴重脫皮剝落的診療記錄!

甚至後來涉及該病歷摘要撰寫不實的醫師還表示,該藥物過敏之舊病史與食用賀寶芙所致的新病史並無關聯性,因為兩者的時間點與病症程度差距甚遠。
(於司法訴訟期間,我數次請求檢方傳喚該名醫師出庭說明作證,但檢方卻忽視我的請求。由此可見,賀寶芙及檢方刻意迴避其認定的過敏病史並不正確的這項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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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戰(5) 那你是否能提供沒有過敏病史的資料呢? 而且過敏本來發生的原因就很多...你如何能證明那有因果關係?...我看要錢是你的目的吧~

我的答覆如下:
雖然發生過敏的原因確實很多,但依現今醫學上對於食物及環境過敏原檢測均可準確測出導致人體過敏的元兇,而家父已通過各家醫院的MAST食物及環境過敏原檢測,可見他不是過敏體質。家父於病發前後,飲食及生活環境均無改變,而住院期間各主治醫師均指示家父的飲食禁忌唯有"賀寶芙"產品,並無其它食物及藥物的禁忌指示。
而且有病才會去看醫生,才會留下病歷資料;而家父的原始病歷記錄並無相關過敏病史及皮膚病史。雖然我方於訴訟期間亦有提供早期病歷資料及照片,來證明家父於食用賀寶芙之前並未發生過敏症狀,但司法人員均有意無意地忽視我方所提的直接及間接證據。
健康的人很難證明他的健康,尤其是特殊過敏體質與特殊食物過敏的測試並不在一般健檢範圍中,一如賀寶芙產品並不在一般的食物過敏原的檢測範圍中。至於多位醫師對家父的病症提出"疑似""高度疑似"賀寶芙過敏所致的診斷證明書,完全是詳查其飲食習慣、排除相關疾病史與相關過敏原後才做下的判定。正是因為家父並無過敏病史及其他過敏 反應,且從不知賀寶芙產品可能有致敏性,所以自始至終都誤信賀寶芙方面的說辭,持續服用;就算退一萬步來說,假如他真的有過敏體質,難道一家標榜促進健康的大公司不應該針對所有的消費者進行必要的把關,告知"患有過敏病史者請勿食用"、或是"如有過敏反應者應停止食用"? 就像很多藥物會造成過敏,難道出事時醫護人員不須負責嗎? 賀寶芙相關人員一再將該嚴重過敏說成是排毒反應或好轉反應,這難道還要怪罪受害者而縱容加害者?
過敏原的測試除了人體直接的激發測試之外,還可以由賀寶芙就配方中的原料一一用原產地美國的標準一一來說明是否含有可能的過敏原。其實賀寶芙在美國就有兩種系列產品,其中之一特別強調完全不含過敏原。如果賀寶芙拿含有過敏原的產品來冒充極度安全,這不是欺騙台灣的消費者嗎? 本部落格中的"賀寶芙並非100%安全"一文即羅列了不少人親身經歷的副作用,更別提那些接受賀寶芙封口費者的慘痛經驗了!

而我亦不相信賀寶芙聲稱事前並不知道該產品是否會造成人體的過敏!因為每個食品營養學者或業者均知悉該保健食品中的蛋白質或草本類等成分屬於常見過敏原;既然賀寶芙公司自稱該產品均定期做臨床人體試驗,以確保產品的效能及安全的措施,我更深信該公司應知悉該產品成分含有相關過敏原才是!
但為何賀寶芙公司竟敢捨棄事前標示相關警語之措施?
依我於本案的經驗推論,其理由有幾點:(1) 產品若標示警語,將會降低營業額及利潤。(2) 該公司知悉賀寶芙產品並不在一般食物過敏原的檢測範圍中。(3) 該公司知悉食物過敏病症的致病因果關係舉證困難,受害者因此而不易訴訟求償。
以上言論均屬合理推論,並有事實依據,我亦願意負擔相關法律責任。
我也要再三聲明: 我的言行之中若有任何不實指控之處,歡迎賀寶芙公司提告,以維護自家商譽! 否則同默我方敘述的事實!
P.S.我並不是要說服您來認同我的觀點及立場,但我要讓您認清本案的事實真相,以免自己與他人淪為下一位受害者!
政府的無能與腐敗,就是因為一些與您類似立場與觀念的人所所縱容而成的,無異是這種政府的幫兇!
賀寶芙的本質是營養食品或保健食品並不是重點,我所挑戰的是賀寶芙的誠信及該產品安全性的問題!! 詳情請見:(挑戰賀寶芙的職業道德):http://tw.myblog.yahoo.com/herbalife.victim/article?mid=99&prev=140&next=83&l=f&fid=20 以及, (賀寶芙產品的疑慮):http://tw.myblog.yahoo.com/herbalife.victim/article?mid=143&next=140&l=f&fid=20
請問您是在賀寶芙公司或衛生署政府部門上班嗎?
否則,您為何自認該公司產品安全無慮及衛生署已很有能力並負責盡職地來為國民的健康把關?
請您站在平民百姓或受害者的立場來看待保健食品安全把關的問題,即可發現事實並非如您所稱的狀況! 然而多數的台灣人可能就像您一樣患有嚴重的"健忘症"與"斯德哥爾摩症",否則您怎會遺忘"塑化劑風暴"及"三聚氰胺事件"而替加害者來卸責"???


附註:斯德哥爾摩症候群又稱為人質情結人質綜合症,是指犯罪的被害者對於犯罪者產生情感,甚至反過來幫助犯罪者的一種情結。(摘自维基百科)

且請您回顧塑化劑風暴的相關文章:保健食品完全失守http://tw.myblog.yahoo.com/herbalife.victim/article?mid=91&next=90&l=f&fid=21,以及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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