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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16日 星期日


 食用保健食品>SOP守則<

1.切勿任意購買或食用保健食品,若需食用則應謹慎。
理由: 若經由特定實驗證實其安全性及效能之保健食品,表示該業者是申請成為健康食品來販售。 然而大多數的保健食品均未經長期毒物檢查及口服人體臨床實驗證實其安全性及效能為何。尤其是一般保健食品不需經實驗來證實其安全性及效能,業者即可製造及販售,即無任何品質保證。

2.切勿任意聽信誇大不實廣告之宣傳,而接受他人與親朋好友所推薦的保健食品。
理由: 不肖黑心保健食品業者均利用人際關係此一人性弱點來販售產品。

3.倘若該保健食品為首次食用,於購買產品時應多購買一罐保留,以備不時之需。
理由: 倘若於食用期間產生副作用或不良反應,即可將該保留之產品送檢,作為證物使用。

4.食用前應先查看該產品是否標示使用注意事項及相關警語。
理由: 具有特殊體質、過敏體質及患有肝腎疾病障礙者,易造成二度傷害與病變。

5.於食用前,應自行做身體檢查及申請保留原始病歷資料,以比對食用前後的健康狀況,而該病歷資料報告可留做證物使用。

6.於食用保健食品期間若產生不良反應時,應向「健康食品及膠囊錠狀食品非預期反應通報系統」通報案例:
電話:(02)23587343 傳真:(02) 23584098 e-mail:hf@tdrf.org.tw

7.受害者於就醫診療期間,切勿直接告知該保健食品業者及相關人等,而應取得診斷證明之後再行告知業者。
依個人經驗: 國內的醫療機構人員與保健食品業者之關係匪淺,某種程度易影響醫師的診斷及病歷記錄報告。

8.受害者於就醫診療期間須謹慎留意醫療機構人員之診斷依據是否合乎醫學常理及原則。
依個人經驗: 醫療機構人員面對此種受害者病症的診斷均欠缺公正客觀的立場與態度。

9.依個人經驗: 受害者於選任律師之際須謹慎小心,以防只收費而消極作為或不作為的情事,進而影響訴訟的成敗。
依個人經驗:並非所有的律師均具備應有的職業道德與正義感。

10.受害者與家屬應盡力公佈受害案例,且應及時告知他人或親朋好友該黑心保健食品之傷害情形,以防範他人或親朋好友受害。
理由: 黑心保健食品業者均刻意掩蓋受害案例。倘若受害者未公佈自身受害情形,亦即等同協助黑心保健食品業者掩蓋實情。

依個人經驗: 國內的主流媒體並未積極追蹤報導保健食品受害案例披露該保健食品之品牌名稱。
依個人經驗: 國內的醫療機構人員及司法機構人員之立場及說詞,均與保健食品業者相近.不利於受害者的損害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