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間家父因食用美商賀寶芙營養補充品而身心嚴重受創,目前還在嘗試進行司法訴
(因為家父的訴訟和解談判不是 非常樂觀,藉此文章把問題一次釐清,證明主要是有人鑽法律漏洞或 是司法不彰的問題; 以下內容皆有所本,並非憑空捏造,如有虛偽造假之處,本人願負法 律責任)
一. 廠商卸責
1) 一般台灣人通常不清楚健康食品和賀寶芙保健食品不同之處,其實台灣衛生署目前最多只 管轄到有少數有小綠人標章的健康食品,另外還有以錠狀和膠囊狀呈 現的一般營養保健食品,而常見的粉狀或液狀萃取物都無法受到嚴格監督 。這樣豈不是只要把錠狀和膠囊狀的保健食品磨碎成粉,甚至溶入水 中,就很容易規避刑責嗎?而家父當初所服用的, 主要就是這些優質蛋白粉、營養蛋白混合飲料,再加上一些錠狀等食品。
2) 賀寶芙的中文官方網站裡,產品介紹資訊極少,難以看到什麼誇大 不實的廣告,其實賀寶芙的誇大產品介紹主要放在一個類似部落格的地方 ,而且會員有固定的管道可以拿到宣傳資料,不過賀寶芙公司自己不在上面 背書,而是直銷商印上自己的聯絡電話,直接利用不知實不實在的個 人經驗做宣傳。這樣只敢間接提供文宣資料,又任憑下線吹捧產品功 效,還以訛傳訛把過敏說成排毒,若發生問題,豈不就可以鑽法律漏 洞,把原本是該公司該負的責任全推到直銷商個人身上嗎!?
二. 司法疑點
1) 由於家父年邁,又才歷經一場和死神拔河的大病而元氣大傷,連事發經過都已記 不清楚,為何檢察官無法寬容,而拒絕讓我擔任本案的輔佐人或以 告訴代理人身份陪同家父出庭應訊?且於司法訴訟過程顯然違背訴訟正義 程序。(例如:1.捨棄將產品送檢驗測試其產品成分之安全性.2 .捨棄函詢或傳喚主治醫師出庭說明相關因果關係之診斷3.於交付 審判期間拒絕我方律師聲請勘驗偵查庭錄音錄影)
2) 案發後所有醫生都曾詳細了解家父的飲食習慣及病史,用盡所有醫學 檢驗方法、排除致病原因後才判斷為:疑似或高度疑似賀寶芙過敏, 但是台北司法單位卻似乎不在意這樣的診斷。當我看到賀寶芙因產品可能 傷肝而在國外被起訴的實例時,曾經詢問律師意見,得到的答覆竟是 : 國外必須由廠商證明其產品和已發病症並無關聯性,才能擺脫責任, 而台灣卻反其道而行,必須由完全不明產品詳細配方的受害者證明其 間的因果關係。在這種情況 下,如果真要證明某種產品正是致病元兇,不是得迫使受害者/家父再度食 用該產品,賠上生命安全才能夠讓賀寶芙公司道歉認錯嗎?至今這 種有利廠商卻不利病患的訴訟模式,不是只會製造出更多有苦無處訴 的受害者嗎?事實上,我曾經請求被告賀寶芙公司讓家父再度食用產品,但賀寶芙公司不願意為此擔起一切風險而拒絕,這豈不是心虛嗎!?
一. 廠商卸責
1) 一般台灣人通常不清楚健康食品和賀寶芙保健食品不同之處,其實台灣衛生署目前最多只
2) 賀寶芙的中文官方網站裡,產品介紹資訊極少,難以看到什麼誇大
二. 司法疑點
1) 由於家父年邁,又才歷經一場和死神拔河的大病而元氣大傷,連事發經過都已記
2) 案發後所有醫生都曾詳細了解家父的飲食習慣及病史,用盡所有醫學
3) 家父雖然在2004年間曾在高雄榮總醫院因醫生疏失導致TB藥物過敏紀錄,當時並未留下任何後遺症,也從未出現食物及藥物
4) 刑事訴訟文件中一再出現家父未曾食用的低熱量營養代餐產品資料, 後來我才發現那是賀寶芙產品中少數有標示警語的, 似乎是有人故意拿來搪塞卸責。就我所知, 原先既有的警語僅是針對孕婦或心血管疾病患者, 而非針對可能的過敏反應。案發之後當我在蒐集訴訟資料時發現賀寶芙產品成分極為複雜,無論是蛋白質、還是各種草本植物, 其實都可能造成人體過敏,並非100%安全。然而我發現這是肇因所在=造成家父體無完膚痛不欲生生不如死的元兇就是台灣賀寶芙~為求牟取高利~刻意捨棄標示警語~罔顧顧客生命安全=這種惡劣行逕=牟財害命!?....
4-1) 於是2010年我就積極向台灣政府主管機關投訴標示警語問題之後,終於在2011年販售產品中才加註警語,而當初我若沒有這樣拼命四處投訴賀寶芙公司又怎可能甘願加註該警語?
4-2) 為何賀寶芙公司竟敢捨棄事前標示相關警語之措施?依我於本案的經驗推論其理由有四點:
(其一).產品若標示警語,將會降低與減少營業額及利潤。
(其二). 該公司知悉食物過敏病症的致病原因之因果關係舉證困難!。
(其三). 該公司知悉賀寶芙產品並不在一般的食物過敏原的檢測範圍中。
(其四).該公司知悉受害者因舉證困難而不易訴訟求償!
5) 事發當時不只一位直銷商宣稱家父嚴重的皮膚症狀為排毒反應或好轉反應 ,並且指示持續食用該產品即可獲得康復, 而類似這種強調改善體質的說詞在賀寶芙產品宣傳手冊、 賀寶芙商機會議、賀寶芙醫師座談會及營養俱樂部研討會講座等處, 可謂屢見不鮮。台灣 賀寶芙公司卻放任直銷商不斷進行這種對行銷有利的錯誤說詞, 難道賀公司完全不須負責嗎?從先前的許多案例得知,台灣執法機關只知道處罰直銷商個人,卻未見重懲賀寶芙公司, 這樣豈不是袒護/包庇賀寶芙公司,罔顧台灣消費者之健康/生命安全?
我並不想把種種現象歸結為一般常見的司法弊案, 但是正因疑點重重,我才撰寫「食用賀寶芙SOP守則」一文, 提醒台灣消費者且替未來可能的法律訴訟做好萬全的準備,以免誤蹈陷阱/重蹈覆側。 而在此把惡質廠商/賀寶芙事先規避法律監督、 事後又可能從中技巧性運作的案例/黑幕公開,主要目的在告訴大眾: 倘若被告賀寶芙之法定代表人無須為本案負法律責任,此例一開, 日後任何卑劣廠商均可仿照辦理,而將造成更多受害者; 如果受害者無法團結起來,公佈大家的慘痛經歷, 則司法人員很容易被有心人誤導或勾串,而無積極之偵辦作為, 則大眾與受害者的權益將無人維護。您說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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