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健康電子報 (自他處轉載)
「健康食品管理法」自 88年2月3日公布(同年8月3日施行)以來,七年有餘,期間歷經數次修法,最新且最重要的是今年5月17日所修正公布,法中明確條文化了查驗登記雙軌制的審查機制,賦予登記制度更彈性更開放的空間,此為健康食品管理制度上的一大進步。然縱使健康食品管理法已實施若久,仍有眾多民眾或申請業者,壓根分不清「健康食品」或「保健食品」之區別,蓋二者,不論是名稱、宣稱訴求、管理制度上,均有所不同,故於此略述其基本概念,以建立正確認知。
食品本質功能
「民以食為天,吃飯皇帝大」,一語點出了「食」的重要。食品的功能若從人類的需求層面觀之,約可分成:
(1) 生理(營養)層次需求:主要在提供熱量、營養素,以供身體新陳代謝之需、維持生命,此為最基本需求。
「健康食品管理法」自 88年2月3日公布(同年8月3日施行)以來,七年有餘,期間歷經數次修法,最新且最重要的是今年5月17日所修正公布,法中明確條文化了查驗登記雙軌制的審查機制,賦予登記制度更彈性更開放的空間,此為健康食品管理制度上的一大進步。然縱使健康食品管理法已實施若久,仍有眾多民眾或申請業者,壓根分不清「健康食品」或「保健食品」之區別,蓋二者,不論是名稱、宣稱訴求、管理制度上,均有所不同,故於此略述其基本概念,以建立正確認知。
食品本質功能
「民以食為天,吃飯皇帝大」,一語點出了「食」的重要。食品的功能若從人類的需求層面觀之,約可分成:
(1) 生理(營養)層次需求:主要在提供熱量、營養素,以供身體新陳代謝之需、維持生命,此為最基本需求。
(2) 感覺(感官)層次需求:係指感官上的刺激享受,如色、香、味、聲 ..等,不同時空場合有不同之需求,例如餐廳桌邊服務的火焰烹調秀..等。
(3) 功效(特定生理機能)層次需求:食品中可能含有一些特別成分,對人體有一些促進健康的效果,例如魚油中含有豐富的 EPA、DHA,有助於調節人體血脂的代謝..等。
(4) 文化(精神)層次需求:此超越了食物本質所能提供的,即除了營養、生理功能外,而與當地特殊飲食文化、傳承信仰,或特定節慶有關,例如各種年節應景食品;巧克力(當然也可能是西瓜或蘋果)傳遞戀人心意 ..等。
一般而言,一種食品通常不僅只有一種功能,或多或少兼顧了數種;又很多原本被認定無功效之食品或原料,隨著科學技術日新月異,其中所含有之特殊成分,亦逐一發掘出來,更增添了食品之功能表現,為了因應具特定生理機能食品之出現與管理,便有了健康食品管理法的誕生。
名稱定義
食品由於工業技術上的發展及產業行銷上之需求,而創造出一些較商業化的稱呼,例如 「保健食品」、「機能食品」、「功能食品」、「營養食品」、「健康食品」 ..,甚至「有機食品」等 術語,名目多到令人無所分辨、無從選擇。所謂名不正則言不順,故先來「正名」一下,凡事才能行之久遠。 從衛生主管機關立場論之,「食品衛生管理法」中所謂食品,係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物品及其原料」。而食品無論被賦予多高尚或酷、炫的名稱,都視同為「一般食品」、「普通食品」,沒啥不同;但自健康食品管理法公布施行後(本法所謂健康食品,係指「具有保健功效,並標示或廣告其具該功效之食品),「健康食 品」,就從一群令人眼花撩亂的「一般食品」頭銜(後宮三千佳麗)中,脫穎而出,成了後宮之首,母儀天下(蓋任憑弱水三千,只取一瓢飲也)。也正因被欽點為 后,自此誰與爭鋒者,終將被打入冷宮(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定,非經查驗登記許可者,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成為待罪之身(依法,違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簡言之,一種食品上市時,原均只是「一般食品」,而「健康食品」是一個武斷的法律名詞、專有名詞,需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之相關規定,經查驗登記許可後,才可黃袍加身為「健康食品」。
宣稱訴求 一般食品,依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其標示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亦不得涉及醫療效能,違者處三萬元至一百萬元之罰鍰,且若冒用「健康 食品」后座,更是處以極刑(可能判刑兼罰金,此亦非本署所願見者),但幸賴廷尉有司體恤民苦,經判後總是諭知緩刑、留校察看,不幸之幸矣。
那難道一般食品就啥也不得宣稱、訴求嗎?非也,法外尚需兼顧情理。所以本署公告了「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表」,該認定表中規 範出「未涉療效及誇大之詞句」部分,包含「通常可使用之例句」及「一般營養素可敘述之生理功能例句」,此等部分是可以讓食品業者去做適當宣稱、發揮的,而 不致違反規定。
依健康食品管理法:健康食品係指具有保健功效,並標示或廣告其具該功效之食品。因此,健康食品可說是一種「內外美兼具的表現」。如何說呢?
內在美: 因為在其食品本質內含有一些特定功效成分,例如兒茶素、乳酸菌、大豆異黃酮 ...等成分。
外在美: 這些特定成分可對人體的某些健康狀態產生正面作用,例如改善骨質疏鬆、調節血酯、護肝、抗疲勞等。
表現: 係指將所具有之內(外)在美本質,加以宣稱、標示或廣告於外,使人知曉。
故此乃吾人常謂之「健康食品即內外美兼具的表現」是也。
而一般食品或許有內在美(或也可以造成外在美),但不得有表現(宣稱)行為,只有透過健康食品管理法,經科學性的驗證後,才能秀出一般食品可能有但卻不能說的外在美。易言之,食品經查驗登記許可為健康食品,便可以宣稱一定之保健功效(例如降低血中總膽固醇、三酸甘油酯),而一般食品則不得宣稱任何保健功效。
管理制度、法源
登記許可制 ?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14 條第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其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證,不得為之。一般食品(在此並不 包含食品添加物)目前除了輸入之膠囊(錠)狀食品、特殊營養食品需要事先登記外,其餘是不需要登記的。當然,無論登記與否,所有食品之衛生、標示或廣告 等,業者應自主管理,確保其符合規定,才可製造(輸入)銷售。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7 條規定,健康食品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故健康食品是採事前許可制,新修正通過之健康食品管理法,賦予了二種許可審 查機制,包含「個案審查」及「規格標準審查」。目前係採前者,將來公告「健康食品規格標準」後,便可施行規格審查制,而二者最大的不同點是,採後者申請時 得免檢附「功效試驗報告」,且無須送健康食品審議委員會審議,此將大大節省業者準備資料所費時間及金錢、送署審查時間,自然也提高了行政效率及產品之通過 率。
罰責 健康食品僅受「健康食品管理法」之管制,一般食品卻同時受到「食品衛生管理法」及「健康食品管理法」所管。健康食品管理法之罰責是嚴過於食品衛生管理法的。
一般食品之標示或廣告內容違反規定時,以食品衛生管理法處辦;但如違規內容涉及「健康食品」字樣或「保健功效」時,則應適用健康食品管理法,目前公告之保 健功效共有調整血脂等 11種(其中「促進鐵吸收」及「調整血壓」2種功能評估方法,自明年1月1日起實施 )。舉例來說,一般食品若宣稱治療心臟病、糖尿病、肝硬化,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之規定,將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而若一旦宣稱降 血脂、調節血糖、護肝功能,則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之規定,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其罰不可謂不重矣。
健康食品之標示或廣告,亦不得有虛偽不實、誇張、涉及醫療效能之內容,且其宣稱之保健效能不得超過許可範圍。 舉例而言,某業經許可登記之健康食品,其核准之功效宣稱為「根據動物試驗結果,對四氯化碳誘發大鼠肝臟損傷,可能具有降低血清中 GPT 和 GOT 值。」,而其卻對外宣稱「可有效治療肝臟疾病」,則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14 條之規定(宣稱之保健效能超過許可範圍),將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結語
綜上所述,從法規角度觀之,可略歸納幾點基本概念如下:
1. 食品可分為「一般食品」及「健康食品」。「保健食品」只是一般食品的一種用語,是普通名詞;「健康食品」是專有名詞、法律用語,經登記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者,才能稱之。
一般而言,一種食品通常不僅只有一種功能,或多或少兼顧了數種;又很多原本被認定無功效之食品或原料,隨著科學技術日新月異,其中所含有之特殊成分,亦逐一發掘出來,更增添了食品之功能表現,為了因應具特定生理機能食品之出現與管理,便有了健康食品管理法的誕生。
名稱定義
食品由於工業技術上的發展及產業行銷上之需求,而創造出一些較商業化的稱呼,例如 「保健食品」、「機能食品」、「功能食品」、「營養食品」、「健康食品」 ..,甚至「有機食品」等 術語,名目多到令人無所分辨、無從選擇。所謂名不正則言不順,故先來「正名」一下,凡事才能行之久遠。 從衛生主管機關立場論之,「食品衛生管理法」中所謂食品,係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物品及其原料」。而食品無論被賦予多高尚或酷、炫的名稱,都視同為「一般食品」、「普通食品」,沒啥不同;但自健康食品管理法公布施行後(本法所謂健康食品,係指「具有保健功效,並標示或廣告其具該功效之食品),「健康食 品」,就從一群令人眼花撩亂的「一般食品」頭銜(後宮三千佳麗)中,脫穎而出,成了後宮之首,母儀天下(蓋任憑弱水三千,只取一瓢飲也)。也正因被欽點為 后,自此誰與爭鋒者,終將被打入冷宮(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定,非經查驗登記許可者,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成為待罪之身(依法,違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簡言之,一種食品上市時,原均只是「一般食品」,而「健康食品」是一個武斷的法律名詞、專有名詞,需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之相關規定,經查驗登記許可後,才可黃袍加身為「健康食品」。
宣稱訴求 一般食品,依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其標示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亦不得涉及醫療效能,違者處三萬元至一百萬元之罰鍰,且若冒用「健康 食品」后座,更是處以極刑(可能判刑兼罰金,此亦非本署所願見者),但幸賴廷尉有司體恤民苦,經判後總是諭知緩刑、留校察看,不幸之幸矣。
那難道一般食品就啥也不得宣稱、訴求嗎?非也,法外尚需兼顧情理。所以本署公告了「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表」,該認定表中規 範出「未涉療效及誇大之詞句」部分,包含「通常可使用之例句」及「一般營養素可敘述之生理功能例句」,此等部分是可以讓食品業者去做適當宣稱、發揮的,而 不致違反規定。
依健康食品管理法:健康食品係指具有保健功效,並標示或廣告其具該功效之食品。因此,健康食品可說是一種「內外美兼具的表現」。如何說呢?
內在美: 因為在其食品本質內含有一些特定功效成分,例如兒茶素、乳酸菌、大豆異黃酮 ...等成分。
外在美: 這些特定成分可對人體的某些健康狀態產生正面作用,例如改善骨質疏鬆、調節血酯、護肝、抗疲勞等。
表現: 係指將所具有之內(外)在美本質,加以宣稱、標示或廣告於外,使人知曉。
故此乃吾人常謂之「健康食品即內外美兼具的表現」是也。
而一般食品或許有內在美(或也可以造成外在美),但不得有表現(宣稱)行為,只有透過健康食品管理法,經科學性的驗證後,才能秀出一般食品可能有但卻不能說的外在美。易言之,食品經查驗登記許可為健康食品,便可以宣稱一定之保健功效(例如降低血中總膽固醇、三酸甘油酯),而一般食品則不得宣稱任何保健功效。
管理制度、法源
登記許可制 ?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14 條第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其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證,不得為之。一般食品(在此並不 包含食品添加物)目前除了輸入之膠囊(錠)狀食品、特殊營養食品需要事先登記外,其餘是不需要登記的。當然,無論登記與否,所有食品之衛生、標示或廣告 等,業者應自主管理,確保其符合規定,才可製造(輸入)銷售。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7 條規定,健康食品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故健康食品是採事前許可制,新修正通過之健康食品管理法,賦予了二種許可審 查機制,包含「個案審查」及「規格標準審查」。目前係採前者,將來公告「健康食品規格標準」後,便可施行規格審查制,而二者最大的不同點是,採後者申請時 得免檢附「功效試驗報告」,且無須送健康食品審議委員會審議,此將大大節省業者準備資料所費時間及金錢、送署審查時間,自然也提高了行政效率及產品之通過 率。
罰責 健康食品僅受「健康食品管理法」之管制,一般食品卻同時受到「食品衛生管理法」及「健康食品管理法」所管。健康食品管理法之罰責是嚴過於食品衛生管理法的。
一般食品之標示或廣告內容違反規定時,以食品衛生管理法處辦;但如違規內容涉及「健康食品」字樣或「保健功效」時,則應適用健康食品管理法,目前公告之保 健功效共有調整血脂等 11種(其中「促進鐵吸收」及「調整血壓」2種功能評估方法,自明年1月1日起實施 )。舉例來說,一般食品若宣稱治療心臟病、糖尿病、肝硬化,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之規定,將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而若一旦宣稱降 血脂、調節血糖、護肝功能,則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之規定,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其罰不可謂不重矣。
健康食品之標示或廣告,亦不得有虛偽不實、誇張、涉及醫療效能之內容,且其宣稱之保健效能不得超過許可範圍。 舉例而言,某業經許可登記之健康食品,其核准之功效宣稱為「根據動物試驗結果,對四氯化碳誘發大鼠肝臟損傷,可能具有降低血清中 GPT 和 GOT 值。」,而其卻對外宣稱「可有效治療肝臟疾病」,則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14 條之規定(宣稱之保健效能超過許可範圍),將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結語
綜上所述,從法規角度觀之,可略歸納幾點基本概念如下:
1. 食品可分為「一般食品」及「健康食品」。「保健食品」只是一般食品的一種用語,是普通名詞;「健康食品」是專有名詞、法律用語,經登記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者,才能稱之。
2. 「健康食品」與保健食品(一般食品)之主要不同點,是健康食品可以訴求特定之保健功效,一般食品則不得為之。
3. 所有食品均不能做誇大、虛偽、或涉及療效之標示或廣告。一般食品違規時以食品衛生管理法處辦,但涉及「健康食品」及「保健功效」(以經本署公告者為限)者,則以健康食品管理法處辦。健康食品則專適用於健康食品管理法。
4. 一般食品除了部分經公告需辦理查驗登記者外,大部分是不需要登記的;健康食品是需要事前登記許可的,才能輸入或產製。 生 命本應浪費在美好的事物上,但卻浪費了各位看倌的部分生命於上述之教條宣言中,吾人俯仰皆愧,惟仍希望普羅大眾,對健康食品與一般食品有正確、基本的概 念。另欲一提的是,健康食品雖經認證具有一定之保健功效,但亦僅供日常保健,以收增進健康、減少疾病風險之功,而非替代藥品,供治療、矯正疾病之用,身體 一旦有恙,仍首先應尋求正確醫療管道,勿聽信誇大不實之宣傳,否則延誤就醫而損害身體,那就非健康食品之本意了。
版主聲明:現行法令雖明文規範"健康食品"之罰則、管理制度及法源,但對於一般保健食品卻避重就輕。請問政府主管單位為何不使用健康食品管理法規來規範賀寶芙及其他保健食品業者,卻替業者辯稱產品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法規? 難道衛生署官員看不到他們在變相宣傳療效? 這是否在放任或是包庇違規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