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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23日 星期六

:[台灣法條規範嚴格 政府卻放任不作為]

報導二:[台灣法條規範嚴格 政府卻放任不作為]
台灣法條規範嚴格 政府卻放任不作為
台灣法條規範嚴格 政府卻放任不作為
保健食品因為屬於食品,不像藥品需要一連串動物、人體臨床試驗後才准上市。門檻低、利潤高、需求大,產品品質、安全也就參差不齊。對於保健食品,政府提供的保障足夠嗎?很多食品宣稱有經過美國政府FDA認證,可信嗎?

台灣民眾每年吃進近千億元保健食品,但許多人並不清楚,保健食品與健康食品究竟有何不同。

簡單來說,健康食品就是擁有經政府頒發的「小綠人」標章,「健康食品」四個字是法律上的專用名詞,未經認證,不得使用。其與「保健食品」之間的分隔是「功效」,前者可以宣稱保健功效,後者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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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在政府的管理上,沒有小綠人的保健食品,等同於一般食品,就與泡麵、飲料一樣。然而,政府的定義與民眾對保健食品的認知,存在極大落差,《今周刊》的問卷調查發現,民眾購買保健食品動機多是為了加強體力、免疫力、改善腸胃功能、護肝等,換言之,還是衝著「功效」而花大錢,但買來的產品,到底有沒有效,誰也不知道。

目前市場上的保健食品約有三千項,但《健康食品管理法》推出至今十三年,衛生署核發的健康食品許可證,卻只有二四五張,連市場規模的十分之一都不到。那十分之九沒有小綠人的保健食品,便成了「化外之民」,廠商經常打著療效照賣不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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