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懇請台灣的法官與賀寶芙公司替台灣的食安問題盡點心力】
否則,我們自己來當法官就好,幹嘛還讓你們當法官坐領高薪!?
【懇請您們不要讓台灣由「食品王國」變成「食品亡國」好嗎!?】
否則,你們等同是黑心食品的幫兇…而你們的親朋好友也同樣成為受害者!
今天收到法院判決書看完內容之後,除了用三字經五字經來問候法官之外……
我實在無法形容內心的感受。
試問:當人民碰到怠惰瀆職浪費司法資源的法官時是否要求法院退還裁判費?
吳登輝法官曾經向我保證說:不會袒護大財團公司…!
高金枝審判長說她懂英文看的懂病歷資料…!
判決結果卻是:判決書內容明顯偏袒賀寶芙公司且與事實不符…!
請問吳登輝及高金枝法官:
1.請問您們從家父的病歷資料中有找到家父於食用產品前就已經發生嚴重皮膚病灶之處嗎?
(我方多次聲明:家父絕無相關病史及高雄榮總醫院的病歷摘要出現記載錯誤不實,請問您們為何不予理會!?)
2.請問您們有薦請第三公正單位鑒定相關因果關係及病歷記載錯誤不實等關鍵問題與相關證據嗎?
(我方多次聲明:請求聲請第三公正單位鑒定相關因果關係與病歷記載不實之處,請問您們為何都不加以予理會!?)
3.請問您們是否有徹查賀寶芙錠狀食品的管理法規及重金屬含量之規範?
(我方多次提出賀寶芙錠狀食品違法之處及重金屬含量超標之處,請問您們為何不進行查核!?)
4.請問您們為何不要求賀寶芙公司也負起舉證責任?
(我方多次提出相類似的受害者案例及賀寶芙產品瑕疵與違法之處,請問您們為何都視而不見!?)
5.請問您們為何不睬對我方有利事證?反而全然採信賀寶芙對我方的錯誤不實指控!?
(本案具體事證及相關案例如下:)
6.【當碰到怠惰瀆職浪費司法資源的法官,我們是否要求法院退還裁判費?】
本案參考案例如下:
1,蘋果日報- 紅茶燙傷少女頂呱呱賠154萬
2,被星巴克免費咖啡燙傷美警提告求償154萬-
3, 隱瞞薯條成分 麥當勞遭起訴
(華翼網新聞中心 newsbig5.chinesewings.com - 科學教育校園新聞) 2006-02-20
繼媒體報出麥當勞薯條含有致癌物質的新聞以來,近日這家快餐巨頭又深陷隱瞞薯條含有過敏成分的官司。 (big5.chinesewings.com)
本月17日,一名消費者在芝加哥發起了針對麥當勞的訴訟,他的委托律師稱這名消費者患有腹疾,在不知麥當勞薯條含有小麥蛋白成分的情況下食用了薯條,從而導致身體出現更嚴重的腸胃病症狀。據此,他的律師要求麥當勞賠償損失。該名律師還表示,麥當勞不應在所生產的食品含有過敏源成分的情況下,還以"不含過敏源成分"的形式銷售產品,並稱麥當勞應為公眾創建更暢通食品安全信息知情渠道。
麥當勞高級副總裁傑克戴利隨後發布一項聲明,表示公司尚未調查該案,但正在內布拉斯加大學的一個食品過敏研究項目中測試其薯條的小麥蛋白成分。"我們正在進行研究,以証實我們的薯條不含小麥蛋白。"他說。
同一天,佛羅裡達州的一對夫妻也提出起訴,稱他們5歲的女兒對小麥蛋白過敏,在2004年到2006年間食用麥當勞薯條,出現了癲癇和胃潰瘍等嚴重疾病。15日,洛杉磯的一名素食主義者稱,如果知道薯條內含有乳制品成分,她是不會食用它們的。
2月13日,由於美國食品與藥品管理局更改和提高了有關的食品安全標準,麥當勞被迫宣布所售薯條含有小麥和乳制品等潛在過敏源成分,可能導致某些消費者出現過敏或其他身體反應。此前該公司一直宣稱所售薯條中沒有上述潛在過敏源,對乳制品過敏的消費者可以安心食用。
消息宣布之後,麥當勞悄然在自己官方網站的薯條一項裡加上了"包含小麥和乳制品成分",並表示這些成分是用來調節薯條口味的。
我想引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消費者保護法Q&A >
011.企業經營者如何做好消費者保護工作?
消費者保護工作之目的,不僅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更是企業經營者為企業之永續經營所必須,企業經營者如能體認消費者權益與企業利益相輔相成之關係,並能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規定,落實以下工作,當得促進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之良性發展。
(纏訟5年多來被上訴人遲遲未提出具體事證以召公信)
1,遲遲未提出系爭錠狀食品之輸入查驗登記核可證明?
2,未提出系爭產品之重金屬含量符合現幸好法規之規範?
3,遲遲未列舉時效已滅之具體事證?
4,未列舉推翻原審判決與因果關係之具體事證?
5,遲遲未提出被上訴人善盡產品責任之具體事證?
6,未提出辯論意旨狀所指控之具體事證?
7,未提出被上訴人於2009年5月22日接獲張秉生於第一時間即獅子大開口要求賠償之事證?
8,未提出上訴人於2009年間報備美國總公司之處理文件?
(我們強烈質疑被上訴人謊報或吃案)
事實上,家父張明川並非是個案而是通案才對
家父亦非首位或最後一位受害者
一人受害等同一家人受害
【事實勝於雄辯】
1,系爭錠狀食品之違法事實。(按輸入錠狀食品查驗登記辦法之規定及切結書)
2,系爭產品檢出有害重金屬含量超出法定容許值。
3,違規廣告之氾濫與裁罰紀錄層出不窮。
4,相類似的投訴受害者案例及和解案例確實存在。
5,美國FDA回收下架系爭產品因未標示過敏源之案例。
6,系爭產品安全性堪慮=系爭產品未經健康食品認證或未經專家學者之背書,就連負責研發生產系爭產品之營養醫學專家都未替產品之安全性及效能背書。
7, 事實上,賀系爭產品未經公正機構檢驗或背書其產品的效能及安全性!
8.家父所罹患之病症/過敏症與食用賀寶芙公司系爭產品之間,顯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事證如下:
(1)實有因果關係,否則醫師何須指示上訴人停止食用系爭產品?
而其他飲食狀況全無禁忌!
(2)實有因果關係,否則賀寶芙律師何須爭論家父是否正常食用產品?
(3)實有因果關係,否則賀寶芙公司何須拒絕讓家父繼續食用其產品?
(4)家父係自98年6月出院前經醫囑而停止食用賀寶芙公司之系爭產品才挽住性命! 鑑定證人曾瑞成醫師亦證稱:若再度讓張明川食用系爭產品時,可能對生命有影響!此部分亦已業據曾瑞成醫師於102年8月5日具結證述無訛。【上證-41】
我對賀寶芙的質疑如下:
1.賀寶芙公司自稱該產品均定期做臨床人體試驗以確保產品的效能及安全的措施,因此,被告應提出該定期臨床人體試驗之證明。
2.在UCLA負責研發及生產系爭產品的營養諮詢委員會成員為何不願替賀寶芙自家的產品背書?而有那位專家學者能夠為賀寶芙產品的效能及安全性做背書?
3,請問被上訴人為何不直接薦請保險公司參加訴訟?
4,我方主張本案損害賠償之依據與系爭產品之產品責任險契約內容之權益是否合符保險法之規範與權益?
若無,請提出具體說明。
5,本案若是發生在美國,請問受害者求償金與法院判賠金為何?
6,請列舉被上訴人之管理經營均符合產品責任與善良管理人之責任及義務之具體事證?
7,請問貴公司對系爭產品含有害重金屬超標之事有何解釋及處置方式?
8, 請問貴公司若是真的長期以來競競業業致力於食品安全及法規遵循?試問:貴公司何不將 上證11之重要訊息標示於產品上或公佈於官網上提醒顧客?
【本案具體訴求】
(一)請被上訴人賀寶芙公司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1、加強產品品質管理,防止有瑕疵之產品流入市場。危險產品應有警告標示,及載明使用、保存、處理危險方法及使用期限等。2產品流入市場有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之虞時,應即收回或停止提供該產品,或為其他必要處理。3透過產品責任保險以分散企業經營者之責任,惟為降低保險費用,可由同業公會集體辦理產品責任保險。
(二)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五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致力充實消費資訊,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提供消費者運用,俾消費者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
(三)維護交易之公平:企業經營者應配合主管機關檢討定型化契約,落實平等互惠、誠實信用原則,另刊登廣告內容不得誇大不實或引人錯誤,以降低消費爭議之發生,並提昇消費生活品質。
(四)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企業經營者對於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等交易型態,應提供充分與正確之資訊,俾消費者得以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企業經營者並應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在買賣契約上明訂解除契約、回復原狀、費用負擔等規定,以防止消費爭議之發生。
(五)加強消費爭議處理:為因應消費者保護法有關消費訴訟之規定,企業經營者應調整以往對消費爭議被動消極處理之態度,宜設立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費者申訴電話專線,專責處理消費爭議案件,俾消費爭議儘可能透過雙方當事人和解解決,或透過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解決,避免興訟之鉅大社會成本。
(六)請求賀寶芙確實遵循衛生署所制定之
(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申請書,切結書)
該切結書內容:保證業已完全瞭解,並願負責遵守食品衛生管理法對成分,標示及廣告之規定,且亦不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藥事法之相關規定.......
如有違反,除自負法律上一切責任外並同意貴屬徹消該品之查驗登記. 此 據 謹 呈 行政院衛生署
(七) (預防勝於治療) 上訴人賀寶芙公司盡速回收召回瑕疵產品且將【上證11】之重要訊息標示於產品上或公佈於官網上提醒顧客?
唯有這樣做才說服社會大眾賀寶芙公司是一家競競業業致力於食品安全及遵循法規之優良保健食品業者。
賀寶芙受害者聯盟(賀寶芙另類見證會) 原由我的家人深受賀寶芙/保健食品之害,因此呼籲弱勢的受害者利用這個部落格串聯起來,讓消費大眾提高警覺,切勿隨便聽信或接受他人所推薦的保健食品,以免傷身又傷財!由於我的家人不是唯一的受害者,故而認為有必要成立賀寶芙受害者聯盟,來防範類似事件再度發生及維護受害者之權益,進而杜絕黑心保健食品及追究不法業者之法律責任。 部分圖片由公司網站收集而來,如有侵權請告知,即隨即移除。 本站文章除註明轉載外,均為本站原創編譯。 轉載請註明:文章轉載自:賀寶芙受害者聯盟 http://herbalifevictim.blogspot.com/2011_02_01_archive.html 銘謝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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