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rbalife.victim 賀寶芙受害者網頁

2015年12月22日 星期二

永不發霉的營業補充食品!

請問有誰看過賀寶芙產品發霉孳生螞蟻或微生物嗎?
有興趣的人可以做過實驗!

蟑螂,螞蟻,老鼠等不吃的東西/食品……
昆蟲生物,避而遠之的營養補充食品……
賀寶芙卻號稱:「純天然成分食品」
這樣不是很奇怪嗎!?

P.S.
相片中的產品保存期限是:2010年。
2009年開封至今仍未發霉,只有結塊。



賀寶芙營養補充食品成分標:

分離大豆蛋白、果糖、餅乾 ( 麵粉、甘蔗糖漿、芥花油、可可、鹽、碳酸氫鈉 ) 、微晶纖維素、燕麥纖維、乾酪素鈉、磷酸氫鈣 ( 無水 )、卵磷脂 ( 大豆、葵花籽 )、氯化鉀、關華豆膠、芥花油、麥芽糊精、酪蛋白、阿拉伯膠、氧化鎂、DL- 蛋胺酸、香料、玉米糖膠、大豆油、二氧化矽、抗壞血酸、薑根粉、蔗糖素 ( 甜味劑 )、柑 橘 果 膠、 乙 酸 dl-α-生育醇酯、丁烯二酸亞
鐵、氧化鋅、菸鹼醯胺、糊精、葡萄糖酸銅、濃縮石榴汁、藍莓、β- 胡蘿蔔素、玉米澱粉、食用黃色五號、本多酸鈣、菊苣萃取物、鹽酸吡哆辛、硝酸硫胺明、核黃素、食用藍色一號、葉酸、生物素、鈣化醇、氰鈷胺明。

此產品含有大豆、奶類及麩質成份。

歡迎各位去GOOGLE一下以上成分是天然成分還是人工合成的~

2015年11月3日 星期二

賀寶芙受害者自救會招募ing

懇請各位網友分享出去:

無論您是賀寶芙受害者或保健食品受害者敬請加入本自救會,我們須要集結大家的力量來向討伐賀寶芙公司要求賠償,以及向今年參選的立委及總統參選人申訴要求杜絕黑心保健食品,如有賀寶芙/保健食品受害者,敬請與我聯繫。

賀寶芙保健食品受害者聯盟
發起人 張秉生 敬啟

2015年8月6日 星期四

懇請台灣的法官與賀寶芙公司替台灣的食安問題盡點心力

【懇請台灣的法官與賀寶芙公司替台灣的食安問題盡點心力】
  否則,我們自己來當法官就好,幹嘛還讓你們當法官坐領高薪!?

【懇請您們不要讓台灣由「食品王國」變成「食品亡國」好嗎!?】
  否則,你們等同是黑心食品的幫兇…而你們的親朋好友也同樣成為受害者!

今天收到法院判決書看完內容之後,除了用三字經五字經來問候法官之外……
我實在無法形容內心的感受。

試問:當人民碰到怠惰瀆職浪費司法資源的法官時是否要求法院退還裁判費?

吳登輝法官曾經向我保證說:不會袒護大財團公司…!
高金枝審判長說她懂英文看的懂病歷資料…!
判決結果卻是:判決書內容明顯偏袒賀寶芙公司且與事實不符…!

請問吳登輝及高金枝法官:
1.請問您們從家父的病歷資料中有找到家父於食用產品前就已經發生嚴重皮膚病灶之處嗎?
(我方多次聲明:家父絕無相關病史及高雄榮總醫院的病歷摘要出現記載錯誤不實,請問您們為何不予理會!?)
2.請問您們有薦請第三公正單位鑒定相關因果關係及病歷記載錯誤不實等關鍵問題與相關證據嗎?
(我方多次聲明:請求聲請第三公正單位鑒定相關因果關係與病歷記載不實之處,請問您們為何都不加以予理會!?)
3.請問您們是否有徹查賀寶芙錠狀食品的管理法規及重金屬含量之規範?
(我方多次提出賀寶芙錠狀食品違法之處及重金屬含量超標之處,請問您們為何不進行查核!?)
4.請問您們為何不要求賀寶芙公司也負起舉證責任?
(我方多次提出相類似的受害者案例及賀寶芙產品瑕疵與違法之處,請問您們為何都視而不見!?)
5.請問您們為何不睬對我方有利事證?反而全然採信賀寶芙對我方的錯誤不實指控!?
(本案具體事證及相關案例如下:)
6.【當碰到怠惰瀆職浪費司法資源的法官,我們是否要求法院退還裁判費?】

本案參考案例如下:

1,蘋果日報- 紅茶燙傷少女頂呱呱賠154萬

2,被星巴克免費咖啡燙傷美警提告求償154萬-

3, 隱瞞薯條成分 麥當勞遭起訴
(華翼網新聞中心 newsbig5.chinesewings.com - 科學教育校園新聞) 2006-02-20
繼媒體報出麥當勞薯條含有致癌物質的新聞以來,近日這家快餐巨頭又深陷隱瞞薯條含有過敏成分的官司。  (big5.chinesewings.com)

本月17日,一名消費者在芝加哥發起了針對麥當勞的訴訟,他的委托律師稱這名消費者患有腹疾,在不知麥當勞薯條含有小麥蛋白成分的情況下食用了薯條,從而導致身體出現更嚴重的腸胃病症狀。據此,他的律師要求麥當勞賠償損失。該名律師還表示,麥當勞不應在所生產的食品含有過敏源成分的情況下,還以"不含過敏源成分"的形式銷售產品,並稱麥當勞應為公眾創建更暢通食品安全信息知情渠道。

麥當勞高級副總裁傑克戴利隨後發布一項聲明,表示公司尚未調查該案,但正在內布拉斯加大學的一個食品過敏研究項目中測試其薯條的小麥蛋白成分。"我們正在進行研究,以証實我們的薯條不含小麥蛋白。"他說。

同一天,佛羅裡達州的一對夫妻也提出起訴,稱他們5歲的女兒對小麥蛋白過敏,在2004年到2006年間食用麥當勞薯條,出現了癲癇和胃潰瘍等嚴重疾病。15日,洛杉磯的一名素食主義者稱,如果知道薯條內含有乳制品成分,她是不會食用它們的。

2月13日,由於美國食品與藥品管理局更改和提高了有關的食品安全標準,麥當勞被迫宣布所售薯條含有小麥和乳制品等潛在過敏源成分,可能導致某些消費者出現過敏或其他身體反應。此前該公司一直宣稱所售薯條中沒有上述潛在過敏源,對乳制品過敏的消費者可以安心食用。

消息宣布之後,麥當勞悄然在自己官方網站的薯條一項裡加上了"包含小麥和乳制品成分",並表示這些成分是用來調節薯條口味的。

我想引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消費者保護法Q&A >

011.企業經營者如何做好消費者保護工作?
消費者保護工作之目的,不僅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更是企業經營者為企業之永續經營所必須,企業經營者如能體認消費者權益與企業利益相輔相成之關係,並能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規定,落實以下工作,當得促進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之良性發展。

(纏訟5年多來被上訴人遲遲未提出具體事證以召公信)
1,遲遲未提出系爭錠狀食品之輸入查驗登記核可證明?
2,未提出系爭產品之重金屬含量符合現幸好法規之規範?
3,遲遲未列舉時效已滅之具體事證?
4,未列舉推翻原審判決與因果關係之具體事證?
5,遲遲未提出被上訴人善盡產品責任之具體事證?
6,未提出辯論意旨狀所指控之具體事證?
7,未提出被上訴人於2009年5月22日接獲張秉生於第一時間即獅子大開口要求賠償之事證?
8,未提出上訴人於2009年間報備美國總公司之處理文件?
(我們強烈質疑被上訴人謊報或吃案)

事實上,家父張明川並非是個案而是通案才對
           家父亦非首位或最後一位受害者
            一人受害等同一家人受害

【事實勝於雄辯】
1,系爭錠狀食品之違法事實。(按輸入錠狀食品查驗登記辦法之規定及切結書)
2,系爭產品檢出有害重金屬含量超出法定容許值。
3,違規廣告之氾濫與裁罰紀錄層出不窮。
4,相類似的投訴受害者案例及和解案例確實存在。
5,美國FDA回收下架系爭產品因未標示過敏源之案例。
6,系爭產品安全性堪慮=系爭產品未經健康食品認證或未經專家學者之背書,就連負責研發生產系爭產品之營養醫學專家都未替產品之安全性及效能背書。
7, 事實上,賀系爭產品未經公正機構檢驗或背書其產品的效能及安全性!

8.家父所罹患之病症/過敏症與食用賀寶芙公司系爭產品之間,顯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事證如下:
(1)實有因果關係,否則醫師何須指示上訴人停止食用系爭產品?
    而其他飲食狀況全無禁忌!
(2)實有因果關係,否則賀寶芙律師何須爭論家父是否正常食用產品?
(3)實有因果關係,否則賀寶芙公司何須拒絕讓家父繼續食用其產品?
(4)家父係自98年6月出院前經醫囑而停止食用賀寶芙公司之系爭產品才挽住性命! 鑑定證人曾瑞成醫師亦證稱:若再度讓張明川食用系爭產品時,可能對生命有影響!此部分亦已業據曾瑞成醫師於102年8月5日具結證述無訛。【上證-41】

我對賀寶芙的質疑如下:

1.賀寶芙公司自稱該產品均定期做臨床人體試驗以確保產品的效能及安全的措施,因此,被告應提出該定期臨床人體試驗之證明。
2.在UCLA負責研發及生產系爭產品的營養諮詢委員會成員為何不願替賀寶芙自家的產品背書?而有那位專家學者能夠為賀寶芙產品的效能及安全性做背書?
3,請問被上訴人為何不直接薦請保險公司參加訴訟?
4,我方主張本案損害賠償之依據與系爭產品之產品責任險契約內容之權益是否合符保險法之規範與權益?
若無,請提出具體說明。
5,本案若是發生在美國,請問受害者求償金與法院判賠金為何?
6,請列舉被上訴人之管理經營均符合產品責任與善良管理人之責任及義務之具體事證?
7,請問貴公司對系爭產品含有害重金屬超標之事有何解釋及處置方式?
8, 請問貴公司若是真的長期以來競競業業致力於食品安全及法規遵循?試問:貴公司何不將 上證11之重要訊息標示於產品上或公佈於官網上提醒顧客?

【本案具體訴求】

(一)請被上訴人賀寶芙公司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1、加強產品品質管理,防止有瑕疵之產品流入市場。危險產品應有警告標示,及載明使用、保存、處理危險方法及使用期限等。2產品流入市場有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之虞時,應即收回或停止提供該產品,或為其他必要處理。3透過產品責任保險以分散企業經營者之責任,惟為降低保險費用,可由同業公會集體辦理產品責任保險。

(二)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五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致力充實消費資訊,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提供消費者運用,俾消費者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

(三)維護交易之公平:企業經營者應配合主管機關檢討定型化契約,落實平等互惠、誠實信用原則,另刊登廣告內容不得誇大不實或引人錯誤,以降低消費爭議之發生,並提昇消費生活品質。

(四)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企業經營者對於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等交易型態,應提供充分與正確之資訊,俾消費者得以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企業經營者並應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在買賣契約上明訂解除契約、回復原狀、費用負擔等規定,以防止消費爭議之發生。

(五)加強消費爭議處理:為因應消費者保護法有關消費訴訟之規定,企業經營者應調整以往對消費爭議被動消極處理之態度,宜設立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費者申訴電話專線,專責處理消費爭議案件,俾消費爭議儘可能透過雙方當事人和解解決,或透過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解決,避免興訟之鉅大社會成本。

(六)請求賀寶芙確實遵循衛生署所制定之
(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申請書,切結書)
該切結書內容:保證業已完全瞭解,並願負責遵守食品衛生管理法對成分,標示及廣告之規定,且亦不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藥事法之相關規定.......
如有違反,除自負法律上一切責任外並同意貴屬徹消該品之查驗登記.  此 據   謹 呈     行政院衛生署

(七) (預防勝於治療) 上訴人賀寶芙公司盡速回收召回瑕疵產品且將【上證11】之重要訊息標示於產品上或公佈於官網上提醒顧客?

唯有這樣做才說服社會大眾賀寶芙公司是一家競競業業致力於食品安全及遵循法規之優良保健食品業者。

2015年8月1日 星期六

「“爾俸爾祿,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難欺”」

以下這十六字送給審理本案的高等法院吳登輝法官及高金枝審判長

「“爾俸爾祿,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難欺”」
試問: 法官是「身在官門好修行」或好「助紂為虐」!?
試問:您們是否收取賀寶芙多少好處或官說!?
試問:您們審理本案是否有秉公處理!?符合訴訟程序正義!?
試問:您們坐領高薪“爾俸爾祿,民膏民脂 ‘’還能心安理得嗎!?

試問:美商賀寶芙(惡寶芙)公司及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
誠實標示這件事對賀寶芙公司來說很困難嗎!?
產品含有害重金屬及基因改造,標示何在?
美國總公司能招回瑕疵產品,台灣為何不能?
賀寶芙產品的定期人體臨床試驗,在那裡?
賀寶芙的產品責任及職業良知何在?
馬克的經營哲學及理念,家庭悲劇如何發生?
國際通商及賀寶芙官網,良心及職業道德何在?

您們若未發現賀寶芙明顯違法及危害之處者,應該去看眼科醫生了!
請問您們對於近年來氾濫成災的食安風暴的感想為何?
請勿以為您們或您們的家人可以置身食安風暴於度外…!
請勿成為黑心食品氾濫成災的幫兇共犯…!

您們可知道本案勝敗事小,賀寶芙產品危害事大…!!!

備註:
( “爾俸爾祿,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難欺” 這十六字應該掛在法院門口)

   從宋朝開始所有州縣大小衙門內都在大堂之前正中位置立著一塊石碑,北向刻著“
“爾俸爾祿,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難欺”十六字,這叫戒石銘。
   這話是很有分量的。“爾俸爾祿,民膏民脂”,說你的俸祿就是民脂民膏,這已經說明瞭你與百姓的基本關係。“下民易虐,上天難欺”說欺負小民容易,但天理不容,這又宣佈了惡行的結果。所謂抬頭三尺,即有神明,善有善報,惡有惡報。它是一把懸在貪官污吏頭上的劍:你不得欺壓百姓,上天睜眼看著你呢。
 北宋初年,又精選其中四句“爾俸爾祿,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難欺”為戒石銘,由黃庭堅手書頒布到各郡縣,又命國內大小衙門刻石立於大堂前甬路間,新官上任都要率眾官員拜碑,並大聲頌讀這16個字,以示公心,儀式是非常隆重的。官員們每每處理完公務,抬頭便可歷歷在目,猶如當頭棒喝,告戒官員不要徇私枉法,否則天理不容 。

備註:(以下資料摘自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官網)
Consumer Protection in Taiwan
【消費者權益保護台灣】
臺灣之消費者保護法近年來愈來愈受到重視,特別是在某些高度管制之產業,例如電信業、食品及消費產品、製藥業。透過本所對臺灣消費者保護法規之知識與經驗,加上本所多元的專業團隊與全球事務所網路,本所具備的知識和資源足以協助確保客戶產品及服務均完全符合臺灣及其他國家之消費者保護法令。
熟知如何協助企業規劃策略以遵守國內及國際消費者保護法規,並處理消費者申訴
有豐富經驗為面對消費者申訴及消費者保護與產品責任訴訟之企業,提供諮詢並代表客戶
就食品安全及藥事相關事務之訴訟答辯及和解協商方面,具有難以匹敵之經驗
是代表國內外及跨國客戶處理國內及跨國界電子商務與網際網路事務的翹楚

熟稔於撰寫及審閱契約以確保能符合法律規範

2015年3月11日 星期三

如果這慘況/受害者換成是您,我想請問您們會求償多少?

〔以色列婦女吃賀寶芙健康食品傷肝索賠2000萬台幣〕
請問各位大大,請問你們是否能夠接受遭受六次住院過程(體無完膚/痛不欲生/生不如死)的永久性傷害,而賀寶芙公司卻想要以低於55萬元和解金來敷衍了事!?
我的答案是:賀寶芙是在羞辱我們嗎!?
2014/12/11
我的律師寄給我賀寶芙所提出的和解條件如下:
張先生:
今日上午賀寶芙公司之律師來電,告知下列事宜:
一、該公司有意願和解,至於和解金額多寡,願在法院建議之基礎上,尊重張先生之意見後再確認金額。
二、除張明川先生外,希望亦能與張秉生先生一併洽談和解事宜,亦即將來若能達成和解條件時,也能將張秉生
先生列入和解契約之當事人之一。
三、若能達成和解,則雙方對於本件之相關爭議即不再追究或強調孰是孰非,亦即就事實部分不再論斷。
四、若能達成和解,希望張先生能撤回本件之起訴。
五、若能達成和解,不再對該公司或其他人員在有訴訟上及非訴訟之主張或訴求。
六、若能達成和解,希望張先生能撤回先前於網路上或其他場合對於該公司之主張或評斷。
七、若能達成和解,雙方須負擔保密義務。若有違反合約任何條文之約定,須負擔違約之損害賠償。
八、為促成本件和解事宜,該公司願於下次開庭前,派員並會同該公司之律師南下與張先生討論。
以上轉達賀寶芙公司委任律師之來電內容,請參酌。
===============================================
2014/12/17
我寄給賀寶芙公司回應和解條件如下:
洪經理 您好,
很榮幸與您和李律師及高雄趙經理來到盧律師事務所來招開首次和解協調會~
小弟昨天的憤慨,若造成您有不悅/得罪之處~敬請見諒~
老實說昨天的協商我還沒感覺到貴公司的和解誠意...可能是初次接觸或我們都有所保留.... 您說是嗎?
希望下次能夠見到貴公司新任負責人/蔡總經理的和解誠意
為了節省大家寶貴時間,所以我先列出和解事宜&訴求~煩請您轉達以下訴求與和解內容事項給蔡總經理,若我們願意有下一次協商機會時以利進行下次的和解協調會~感謝您

靜盼您的協助&佳訊
P.S.
您/貴公司若認為我們的請求/訴求有背離和解/求償之原則&精神之處,敬請提出指教....
本案的理念&訴求:
系爭產品責任均為美國總公司,所以我們真正求償的對象亦是該源頭。與將來若是能夠獲得美國總公司的賠償金,我會將該賠償金做為(食安)台灣社會公益及照料家父所需之事,此乃我成立賀寶芙保健食品受害者聯盟的理由及目的。我也呼籲與我有相同理念及目標的人士加入我們的行列,共同維護台灣人食的安全與權益。(誠如 貴公司的營運目標與理念)

一.和解/協調事項:
1.我希望貴公司負責人能夠親自對我們受害者表達歉意及和解誠意!?
2.我們是以秉持捍衛國人食用保健食品的安全與受害者權益
3.我們希望/堅持以公平公正/雙贏原則做為協調和解事宜...
4.事實上,家父張明川與張秉生屬於個別事實/情況,不宜併案和解處理....
5.基本上,我們所追究的是〞產品責任〞與〞公理正義〞等問題...
6.我們要讓貴公司知道~我們並非貪財而獅子大開口來要錢和解了事...無論和解與否,我們都會秉持以上事項/本案訴求
(我們若貪財,早在一審決前就不會拒絕貴公司所提以二千萬元收買~我們若獅子大開口,我們早就提出二億元求償金)
二.和解前提&條件:
1.於貴公司提出道歉認錯之際~並提出限期改善產品瑕疵之承諾
2.和解內容須保證將不再發生相類似案件及產品瑕疵等問題
3.至於和解金額請比照原產地美國受害者賠償金或國際判賠案例之原則~
(因為台灣人不能再妄自菲薄或有差別待遇) 
P.S.
請貴公司將心比心~角色互換=如果家父的慘況/受害者換成是法官本身或貴公司負責人,我想請問您們會求償多少?
請問您們會接受像我們所經歷的待遇&磨難嗎?
我們/家父已經從貴公司得到終生無法恢覆的傷害&教訓~
請問貴公司有從本案得到應有的教訓&反省嗎??
三.本案訴求如下:
1) . 貴賀寶芙公司應慣徹「商德約法,藥事法,健康食品管理法及消費者保護法」之規範,並確實標示相關警語及使用注意事項,以保障消費者/顧客之安全及權益。
2). 請求貴賀寶芙公司貫徹約束直銷商會員,確保各種宣傳內容之真實性。若要強調產品效能,必須提出醫學臨床實驗證明,以昭公信。
3) . 請求貴賀寶芙公司確保其產品皆有責任險,並切實履行契約內容。另應正視消費者的申訴案件,進而提升產品的安全性。
4).因系爭產品責任與生產該瑕疵產品的源頭均為美國總公司,所以我們真正求償的對象應是該禍源。
5).媒體報導台灣佳麗寶受害者會比照日本賠償!!!
試問:台灣賀寶芙受害者是否也該比照美國賠償!?
6).〔以色列婦女吃賀寶芙健康食品傷肝索賠2000萬台幣〕
http://flyflyk.pixnet.net/…/22777469-%E4%BB%A5%E8%89%B2%E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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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8
賀寶芙寄給我回覆如下:
張先生您好,
已收到您的來信,也謝謝您的指教,我會轉達以下您的來信給公司長官,希望下次協商時能雙方有正面的發展。
Regards,
Charles Hung | Legal Manager | Legal Department Taiwan
Herbalife | 4F-1, No. 188, Sec. 5, Nan-King E Rd, Taipei, Taiwan
Tel +886 2 8761-1700 x 4300 | Cell: +886 987 918 010 | Fax +886 2 8761-1799 |
charlesh@herbalife.com
From: Johnson Chang [mailto:jpschang@gmail.com]
Sent: Thursday, December 18, 2014 1:34 PM
To: Charles Hung
Subject: Fwd: 家父張明川談和解案@訴求/事項
===============================================
2015/03/11
賀寶芙卻告訴我說: 只願意以低於55萬元或跟本無須賠償我們的損失&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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