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惡的小賀~踹共~,膽敢誣衊造假!....若不敢~踹共~亦即,自認我所指控之處均為屬實.
近日我發現賀寶芙散佈不實訊息給各直銷商,且誤導直銷商對本事件的認知,而造成直銷商對我們造成相當的敵意及誤解!這是等同是在傷口上灑鹽而對我們造成二次傷害,並且企圖扭曲事實及掩蓋真相,且不知自我檢討反省,以盡良善企業對社會應盡的責任.有鑑於此,賀寶芙公司猶如黑心老鼠會的行徑!!!
我對該營養俱樂部HBLNC的回應如下
:
(為了生活我可以忍 ,可是汙衊我們就不行!!賀 寶 芙 XXX...~踹共~)
7.家父初次食用產品之時即產生皮膚搔癢,以及,於食用產品之後期亦產生全身皮膚嚴重脫皮,紅腫及水腫等病症之時,貴公司相關人員/直銷商及營養講座講師,亦表示該皮膚搔癢症狀均為"排毒反應"且指示家父應多喝開水及持續食用即可改善該症狀.
8.於2009年7月間,由貴公司專業營養師及法務人為陪同前往台大醫院做第二意見諮詢,經診斷張先生為急性濕疹,且張先生放棄後續相關治療之情事並非屬實,事實上,該醫師之診斷有欠公允,因當時該醫師於診療期間只憑靠目視方式問診,而並未進行相關醫學檢驗項目來檢測該病名及病因,該醫師亦刻意排除家父之病症與食用賀寶芙之因果關係,與我發生相關因果關係的爭辯之後而惱羞成怒地以:"另請高明"之言詞與態度以對,因此,我們決定回到高雄做後續相關治療,並不需要再遠從高雄坐高鐵到台北台大醫院做後續相關治療之情事.
9.本案雖已由台灣台北高等法院檢察署判定不起訴,但我亦發現承辦本案之司法人員涉及違法瀆職/偽造文書等罪嫌,對此,我亦不感到意外,亦如,台灣的司法訴訟環境充滿許多不公不義之案例,(司法弊案及恐龍法官與恐龍檢察官的醜聞)
10.貴公司於84年~96年的營業登記事項將所有相關產品皆登記為健康食品而非食品,且印製健康食品管理法手冊供給直銷商閱讀或使用.(貴公司表示該產品均是食品而非健康食品,且並未取得健康食品認證,試問:貴公司為何印製健康食品管理法手冊?其動機可議!)
11.依據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以及台灣相關法規規定該類食品應加註相關警語,並非如貴公司所辯稱:台灣法規對於食品類並未要求加註警語。(倘若,貴公司產品並不會造成人體過敏反應或副作用,試問,何須在今年2011年初所販售之產品加註警語?)
12.倘若,貴公司產品依法標示使用注意事項及相關警語標示,以及,貴公司若禁止直銷商及講師以"排毒反應"來欺騙及誤導我們/消費者,亦即,不會造成家父及其他消費者的傷害!
13.倘若,本人所言有任何誇大不實之處,貴公司大可採取法律相關行動以維護商譽。(但為何貴公司不為之)
事實證據如下,請您看完以下資料內容後,請繼續閱讀我對該營養俱樂部HBLNC的回應與聲明,謝謝!
(為了生活我可以忍
,可是汙衊我們賀寶芙就不行!!張先生&田秋堇委員...踹共~)
地點 |
賀寶芙
2011年8月16日5:00 至 2011年11月15日8:00
|
-
親愛的賀寶芙夥伴們:
對於今日新聞中有關張先生透過立委招開記者會,表示吃直銷產品造成過敏事件,本公司發出以下強烈聲明:
對於張先生的健康情形本公司表達遺憾,但對此事件,本公司就法院中雙方提供之證據做以下說明:
張先生於2003年已有病史
2005年亦有因投藥導致嚴重皮膚病之相關就診紀錄
⋯⋯2009年5月第一次服用本公司產品,張先生宣稱其皮膚狀況為食用本公司產品導致,公司第一次接獲張先生訊息,張先生直接要求巨額之賠償本公司於2009年7月間,由專業營養師及法務人為陪同前往台大醫院做第二意見諮詢,經診斷張先生為急性濕疹,且張先生放棄後續相關治療
此案已由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判定並駁回其再議之聲請,處分書中清楚表達此案例無法直接或間接證明與本公司產品有任何關聯,且確認維持不起訴處分,故判斷已經十分清楚。
針對此事件,因法律判斷明確,本公司及美國總部均無法容忍張先生所聲稱之關連性,針對張先生對本公司及商品之不實指控,目前已委由律師處理,將採取法律相關行動以維護商譽。
公司所有相關產品皆為食品而非健康食品,所有的產品均符合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以及台灣相關法規。且台灣法規對於食品類並未要求加註警語,但基於社會責任,以更嚴格之標準於全系列產品上加註警語。
同時,公司對於教育訓練不遺餘力,再次提醒夥伴,切勿誇大產品效果與宣稱療效,並善加利用「貼心小叮嚀」。
敬祝
身體健康 平安幸福
美商賀寶芙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分公司 敬上
(為了生活我可以忍 ,可是汙衊我們就不行!!賀 寶 芙 XXX...~踹共~)
您好,我是招開該記者會的張先生,感謝您發布公司聲明函,我是首次見到該聲明函,但我要提出嚴正的事實聲明及抗議貴公司扭曲事實真相,且欺騙及誤導您及各直銷商,該行徑有違貴公司之道德與形象!如果您不相信我的控訴,請參閱我的部落格及其他相類似受害者案例:http://tw.myblog.yahoo.com/herbalife.victim/article?mid=95&prev=184&l=f&fid=23
本案事實聲明如下:
1.貴公司自始至終從未表達善意的回應,且並未對於家父的健康情形表達關切與遺憾!
2.家父於食用賀寶芙產品前(2003年~2005年),並未發生該皮膚病史.於畢生之中從未發生該病史.(如果有的話,其過失傷害責任亦是貴公司所屬,係因當時貴公司產品亦未依法標示相關警語與使用注意事項等措施)
3.於2003年~2005年度及其他年度的病歷記錄並未記載因投藥導致嚴重皮膚病之藥害通報紀錄及相關就診紀錄.(我強烈質疑貴公司所指控的病歷資料之真實性具有可議之處,且有待公正單位鑑識!)
4.2009年5月並非是第一次服用本公司產品,(第一次試用貴公司產品是大約於2008年底,而正式食用日期為:2009年3月),(試問,貴公司從何得知家父是從2009年5月為第一次服用貴公司產品?)
5.本人於第一次將家父的健康情形告知貴公司之時,並未提及賠償問題或要求巨額賠償之情事,因為當時我們並不知道家父的致病原因為何,而是請求貴公司協助釐清相關因果關係.(請求賠償的的時間及地點為:2009年6月以書面向高雄市消基會提出申訴,且於司法訴訟期間我僅要求以貴公司所宣稱之產品責任險的投保金額做為求償金)
6.貴公司於第一次接獲家父的訊息的時候,即表示會指派南部地區/高雄當地具有醫師背景之直銷商盡快到醫院病房來協助釐清因果關係,但貴公司卻"食言而肥"且對家父的健康情況莫不關心且不聞不問的狀況.
本案事實聲明如下:
1.貴公司自始至終從未表達善意的回應,且並未對於家父的健康情形表達關切與遺憾!
2.家父於食用賀寶芙產品前(2003年~2005年),並未發生該皮膚病史.於畢生之中從未發生該病史.(如果有的話,其過失傷害責任亦是貴公司所屬,係因當時貴公司產品亦未依法標示相關警語與使用注意事項等措施)
3.於2003年~2005年度及其他年度的病歷記錄並未記載因投藥導致嚴重皮膚病之藥害通報紀錄及相關就診紀錄.(我強烈質疑貴公司所指控的病歷資料之真實性具有可議之處,且有待公正單位鑑識!)
4.2009年5月並非是第一次服用本公司產品,(第一次試用貴公司產品是大約於2008年底,而正式食用日期為:2009年3月),(試問,貴公司從何得知家父是從2009年5月為第一次服用貴公司產品?)
5.本人於第一次將家父的健康情形告知貴公司之時,並未提及賠償問題或要求巨額賠償之情事,因為當時我們並不知道家父的致病原因為何,而是請求貴公司協助釐清相關因果關係.(請求賠償的的時間及地點為:2009年6月以書面向高雄市消基會提出申訴,且於司法訴訟期間我僅要求以貴公司所宣稱之產品責任險的投保金額做為求償金)
6.貴公司於第一次接獲家父的訊息的時候,即表示會指派南部地區/高雄當地具有醫師背景之直銷商盡快到醫院病房來協助釐清因果關係,但貴公司卻"食言而肥"且對家父的健康情況莫不關心且不聞不問的狀況.
7.家父初次食用產品之時即產生皮膚搔癢,以及,於食用產品之後期亦產生全身皮膚嚴重脫皮,紅腫及水腫等病症之時,貴公司相關人員/直銷商及營養講座講師,亦表示該皮膚搔癢症狀均為"排毒反應"且指示家父應多喝開水及持續食用即可改善該症狀.
8.於2009年7月間,由貴公司專業營養師及法務人為陪同前往台大醫院做第二意見諮詢,經診斷張先生為急性濕疹,且張先生放棄後續相關治療之情事並非屬實,事實上,該醫師之診斷有欠公允,因當時該醫師於診療期間只憑靠目視方式問診,而並未進行相關醫學檢驗項目來檢測該病名及病因,該醫師亦刻意排除家父之病症與食用賀寶芙之因果關係,與我發生相關因果關係的爭辯之後而惱羞成怒地以:"另請高明"之言詞與態度以對,因此,我們決定回到高雄做後續相關治療,並不需要再遠從高雄坐高鐵到台北台大醫院做後續相關治療之情事.
9.本案雖已由台灣台北高等法院檢察署判定不起訴,但我亦發現承辦本案之司法人員涉及違法瀆職/偽造文書等罪嫌,對此,我亦不感到意外,亦如,台灣的司法訴訟環境充滿許多不公不義之案例,(司法弊案及恐龍法官與恐龍檢察官的醜聞)
10.貴公司於84年~96年的營業登記事項將所有相關產品皆登記為健康食品而非食品,且印製健康食品管理法手冊供給直銷商閱讀或使用.(貴公司表示該產品均是食品而非健康食品,且並未取得健康食品認證,試問:貴公司為何印製健康食品管理法手冊?其動機可議!)
11.依據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以及台灣相關法規規定該類食品應加註相關警語,並非如貴公司所辯稱:台灣法規對於食品類並未要求加註警語。(倘若,貴公司產品並不會造成人體過敏反應或副作用,試問,何須在今年2011年初所販售之產品加註警語?)
12.倘若,貴公司產品依法標示使用注意事項及相關警語標示,以及,貴公司若禁止直銷商及講師以"排毒反應"來欺騙及誤導我們/消費者,亦即,不會造成家父及其他消費者的傷害!
13.倘若,本人所言有任何誇大不實之處,貴公司大可採取法律相關行動以維護商譽。(但為何貴公司不為之)
P.S.賀寶芙公司何以獲得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之內幕大公開:
(以上內容皆有所本,並非憑空捏造,如有虛偽造假之處,本人願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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