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rbalife.victim 賀寶芙受害者網頁

2011年10月16日 星期日

小蝦米對抗大鯨魚


我正在做一件"小蝦米對抗大鯨魚"的任務


家父因服用賀寶芙產品而身心嚴重受創,目前正嘗試進行司法訴訟,但是過程疑點重重,一方面涉及法律制度是否有漏洞的問題,另一方面則與司法似乎原本就不利受害者有關。(因為家父的訴訟不是非常樂觀,藉此文章把問題一次釐清,證明主要是有人鑽法律漏洞或是司法不彰的問題; 以下內容皆有所本,並非憑空捏造,如有誇大不實之處,本人願負法律責任)


一. 廠商卸責
1) 一般人通常不知道健康食品和保健食品不同,其實衛生署目前最多只管轄到有少數有小綠人標章的健康食品,另外還有以錠狀和膠囊狀呈現的一般保健食品,而常見的粉狀或液狀萃取物都無法受到嚴格監督。這樣豈不是只要把錠狀和膠囊狀的保健食品磨碎成粉,甚至溶入水中,就很容易規避刑責嗎?而家父當初所服用的,主要就是這些優質蛋白粉、營養蛋白混合飲料,再加上一些瓜拉那豆速溶茶飲、濃縮蘆薈汁等。
2) 賀寶芙的中文官方網站裡,產品介紹資訊極少,找不到什麼廣告誇大不實的破綻,其實賀寶芙的產品介紹主要放在一個類似部落格的地方,而且會員有固定的管道可以拿到宣傳資料,不過公司自己不在上面背書,而是直銷商印上自己的聯絡電話,直接利用不知實不實在的個人經驗做宣傳。這樣只敢間接提供文宣資料,又任憑下線吹捧產品功效,還以訛傳訛把過敏說成排毒,若發生問題,豈不就可以鑽法律漏洞,把原本是公司該負的責任全推到直銷商個人身上嗎?


二. 司法疑點
1) 由於家父年邁,又才歷經一場和死神拔河的大病,連事發經過都已記不清楚,為何檢察官無法寬容,而拒絕讓我擔任本案的輔佐人,或以告訴代理人身份陪同家父出庭應訊?
2) 案發後所有醫生都曾詳細了解家父的飲食習慣及病史,用盡所有醫學檢驗方法、排除致病原因後才判斷為:疑似或高度疑似賀寶芙過敏,但是司法單位卻似乎不在意這樣的診斷。當我看到賀寶芙因產品可能傷肝而在國外被起訴的實例時,曾經詢問律師意見,得到的答覆竟是: 國外必須由廠商證明其產品和已發病症並無關聯性,才能擺脫責任,而國內卻反其道而行,必須由完全不明產品詳細配方的受害者證明其間的因果,這樣卻讓我們連過敏測試都不知該從何做起。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真要證明某種產品正是致病元兇,不是得迫使受害者再度食用該產品,然後才能夠證實?而被告敢為此擔起一切風險嗎?至今這種有利廠商卻不利病患的訴訟模式,不是只會製造出更多有苦無處訴的受害者嗎?
3) 家父雖然在好幾年前曾因醫生疏失導致TB藥物過敏而在高雄榮總治療過,卻並未留下任何後遺症,而且身體一向硬朗,也從未出現食物過敏的現象,然而事發之後,高雄榮總的病歷摘要上卻突然陳述家父原本就有免疫風濕疾病,而且賀寶芙據此辯稱這才是病灶所在。由於我方提出質疑,檢察官便告知要將此份記載不實的病歷送去鑑定,但事後完全未進行,這樣是司法人員應有的辦案態度嗎?
4) 司法文件中一再出現家父未曾食用的產品資料,後來我才發現那是賀寶芙產品中少數有標示警語的,似乎是有人故意拿來搪塞卸責。就我所知,原先既有的警語僅是針對孕婦或心血管疾病患者,而非針對可能的過敏反應。賀寶芙在案發之後,終於在2011年出產產品中廣泛加註警語,我認為這家跨國大公司還算良心發現,因為我後來才知道,賀寶芙產品成分極為複雜,無論是蛋白質、還是各種草本植物,其實都可能造成人體過敏,並非100%安全。但如果這是一種因應司法的花招,意圖混淆視聽,製造提告者陳述不實的假象,則司法人員更應張大眼睛來釐清真相。
5) 當初不只一位直銷商宣稱家父嚴重的皮膚症狀為排毒反應或好轉反應,並且指示持續食用該產品即可獲得康復,而類似這種強調改善體質的說詞在賀寶芙產品宣傳手冊、賀寶芙商機會議、賀寶芙醫師座談會及營養俱樂部研討會講座等處,可謂屢見不鮮。賀寶芙放任公司下線不斷進行這種對行銷有利的錯誤說詞,難道完全不須負責嗎?從先前的許多案例得知,當局只知道處罰直銷商個人,卻未見重懲公司本身,這樣不是見樹不見林,罔顧國人之健康安全嗎?
6).承辦本案的司法人員為何會出現該記載不實之狀況? 詳情請見本站文章分類:(是非自有公論)相關文章!
例如:賀寶芙何以"不起訴"處分:http://tw.myblog.yahoo.com/herbalife.victim/article?mid=148&prev=149&next=144&l=a&fid=23
例如: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命令的內容與事實不符或記載不實的情事請見:http://tw.myblog.yahoo.com/herbalife.victim/article?mid=154&prev=158&next=152


我並不想把種種現象歸結為一般常見的司法弊案,但是正因疑點重重,我才撰寫「SOP 保健守則」一文,提醒消費者替未來可能的法律訴訟做好萬全的準備,以免誤蹈陷阱。而在此把廠商事先規避法律監督、事後又可能從中技巧性運作的案例公開,目的主要在告訴大眾: 倘若被告賀寶芙之法定代表人無須為本案負法律責任,此例一開,日後任何廠商均可仿照辦理,將造成更多受害者; 如果受害者無法團結起來,公佈大家的慘痛經歷,則司法人員很容易被人誤導,而無積極之偵辦作為,則受害者的權益將無人維護。


我的訴求如下:
1) . 請求賀寶芙公司比照原產地美國「食品過敏原標示及消費者保護法」之標示,確實標示相關警語及使用注意事項,以保障消費者之安全及健康。
2). 請求賀寶芙公司約束所有會員,確保各種宣傳內容之真實性。若要強調產品效能,必須提出醫學臨床實驗證明,以昭公信。
3) . 請求賀寶芙公司確保其產品皆有責任險,並切實履行契約內容。另應正視消費者的申訴案件,進而提升產品的安全性。
4) . 請求主管機關加強管理營養補充品之規範,並且依法審核相關商品之安全性,應依據衛生署所制定之健康食品管理法令規範營養補充品及保健食品。
5) . 如果廠商知法玩法,無意改正其違規廣告,而失職的主管機關既不事先周詳立法,事後又不嚴加緝查,則受害者要求國家賠償亦不為過。


PS.雖然有讀者質疑我目前尚未讓賀寶芙正式被起訴,是否未審先判?但是基於以上種種原因,就算賀寶芙公司真的因為鑽台灣法律漏洞而逃過司法制裁,並不表示家父因服用賀寶芙產品而身心嚴重受創的現象不是事實,反而更應努力要求改善制度面,以伸張正義。


目前我發現賀寶芙產品的受害者有相當的人數,如果大家和我一樣積極,即可形成集體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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