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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16日 星期日

食品衛生管理法疑義解釋


食品衛生管理法疑義解釋

資料來源: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函釋 (發布日期2009-​12-02)

◎本國業者如為國外產品之國內經銷商,自應負起該產品於國內販售以及刊登廣告等行為之法律責任。(95.01.23.衛署食字第0950001737號函)
◎食品衛生管理法對於食品違規廣告之罰則,係以違規行為人為處分之對象,並無視該行為人係公司、法人、團體或個人而有不同之處分標準,亦無訂定限期改善後未改善再處分等規定,故現階段個人賣家於拍賣網站所刊登之食品違規廣告,仍應依法處分。


◎我國施行之食品衛生相關法令對於食品廣告之管理,係規範相關企業、法人、團體或個人於販售食品時,對住居於我國人民所進行招徠商業利益效果之廣告行為。95.06.12.衛署食字第0950022511號函)
◎標示涉及療效之違法情節應以其標示之廠商名稱為處罰對象。違規產品如以公司之名義進口,其處分對象應為該公司現任負責人為代表,其違法情事並不因負責人更換而得以逃避責任。其如以個人名義進口,且經查證該原始進口商確已不在國內,雖無法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處以該進口商行政罰鍰,惟食品標示之廠商名稱地址及內容顯有虛偽誇張或易使人誤認有醫藥效果,該公司明知此違法情事而不予更正且繼續販賣,應促請其回收限期改正標示(81.8.31.衛署食字第8159341號)。


◎廣告行為之構成,係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進而達到招徠商業利益之效果。故網站中如有販售特定產品,則網站內所有網頁,及經由該網站聯結之網站、網頁、網址等內容,均屬於廣告範疇,若有涉及違反食品衛生相關法令之規定者,即屬違法。(95.04.13.衛署食字第0950014814號函)
◎民眾檢舉違規廣告如已提供發現廣告之時間、地點或其他必要資訊以供查辦, 衛生主管機關應予受理,並通知業者前來說明。業者拒絕說明,或雖前來說明,但無法提出該違規廣告已經改版、回收或非其製作、分發之證明,衛生主管機關即得 斟酌相關證據,認定違規,加以處罰。(88.4.13.衛署食字第88018218號)


◎食品業者違規廣告標示依法處分後,經數月或數年後再經查獲相同之違規案件,如能查明業者的確散發該違規廣告單或標示,仍得據以處分。(87.12.15.衛署食字第870721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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