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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16日 星期日

賀寶芙混淆視聽


賀寶芙混淆視聽



賀寶芙公司利用媒體企圖混淆視聽,製造寒蟬效應?!
據媒體報導賀寶芙公司與我方互控之情事,我方已多次聲明若有不實指控之處,歡迎對方提告以釐清事實真相。特別針對賀寶芙指控家父過去就有過敏病史、我方卻一口咬定是公司產品所致,還獅子大開口求償一百萬美金,以及本案訴訟已獲法院不起訴處分,表示該案例與公司產品並無關聯......等陳述我方須提出具體說明與澄清。

首先須澄清的是:雖然本案已獲法院不起訴處分,但是訴訟期間出現對我方不公不義的重大瑕疵,目前正於法院進行交付審判之中。因此,本案仍有翻案成功之可能;況且,我方握有相關證據可證明該不起訴處分之相關記載資料涉及記載不實或偽造文書。

主要聲明如下:


  1. 我方在措辭中,並非"一口咬定"家父的病症是該公司產品所致,而是經家父親身食用該產品長達三個月後"證實"為賀寶芙產品所致,並且經由四位專科醫師嚴格診斷,研判為該公司產品所致,我方並無誣告之情事。(臺大醫院皮膚科蔡呈芳醫師曾於媒體上表示:目前並沒有針對保健食品誘發過敏反應進行對照性的科學研究,因此雖無法直接判定,但從免疫機轉來看,是"很合理的懷疑")例如有人對奇異果過敏,有人卻不會;「健康食品」、「保健食品」也是相同道理。同理可證,賀寶芙產品亦可能造成人體過敏反應或交互作用,否則該公司的產品何須自今年起標示相關警語?
  2. 至於那"獅子大開口求償一百萬美金"並非無理之訴求,因為事發之初,即家父疑似食用該產品而產生皮膚搔癢、紅腫等不良反應時,該公司直銷商即聲明公司產品均有投保高額產品責任險,請家父安心食用。(該公司向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公司產品責任險均投保1, 500萬美金)
  3.  然而賀寶芙帶給家父的傷害只能以"體無完膚、痛不欲生"來形容,我亦有向賀寶芙公司人員表示:如果家父是您的父親或家人,遭受如此傷害,請問您會求償多少金額? 並請對方請教醫師,當人體的IgE急性過敏數據飆高至家父的12, 494 mU/IL之時,這個病人的痛苦指數及對他的危害程度為何? 當時該公司人員即啞口無言。(家父於食用賀寶芙之前的IgE值為196mU/IL)
  4.  我真正的求償目的並非是那100萬美金。聽說光是賀寶芙的一個高階直銷商一年的收入就超過這個金額,因為賀寶芙的產品據說是"低風險、高利潤";例如創始人馬克休斯於44歲因濫用藥物及酗酒而在家中暴斃後,所留下的遺產就高達40億美金。請問我方若是只以那100萬美金作為求償的最終目標,對賀寶芙公司有何懲罰意義可言?該公司死不認錯,且對家父做出許多不可告人的事! 目前我暫時要避免節外生枝而有所保留,必要時我會公布實情!
  5. 倘若家父受害事件是發生在"達官顯要"的身上,其待遇上又會有何等差別? 倘若家父受害事件發生在美國及其他先進國家,試問該國司法人員又將如何認定? 難道台灣的司法是為該公司而服務? 而弱勢的受害者只能任人擺佈嗎? 美國盛香珍果凍噎死人事件若是發生在台灣,試問該公司與司法人員是否很可能直接認定與公司產品無關?
  6. 我的動機若只為那"求償金",兩年前的我亦不會只提出對受害者較為不利的刑事告訴,而未直接提起民事求償。況且我也宣布,將來若是能夠獲得應有的賠償金,我亦會拿來進行台灣社會公益與照料家父所需之事。爭取公道、促進公益,才是我成立賀寶芙受害者聯盟的宗旨,並呼籲遭受類似傷害的受害者一起向該公司進行懲罰性求償,以遏止該公司產品危害國人健康,維護消費者的安全與權益。


另有幾點事實聲明:


  1. 家父過去並未發生賀寶芙公司所宣稱的過敏病史! (請該公司提出家父過去即有過敏病史之具體事證)
  2. 賀寶芙對家父所造成記憶方面的損害,亦是無可恢復之傷害! (我方亦有診斷證明)
  3. 賀寶芙公司道德規範部陳逸杰經理曾經表示,公司願意賠償所有醫療上的損失,但事後卻加以否認。
  4. 該名陳經理亦表示:公司須將家父的案件送往美國總公司做進一步的鑑定,請我方靜待鑑定結果,但自始至終均未告知相關鑑定報告。(該公司究竟是否將本案資料送往美國總公司做鑑定?)

P.S:綜上所述,該公司自始至終非但未善意回應我方,卻變本加利企圖掩蓋家父受害之事實,甚至涉嫌運用司法界、醫界及媒體界的力量來進行掩飾及扭曲事實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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